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進明選任辯護人許仁豪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進明自民國壹佰零叁年陸月貳拾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劉進明因殺人案件,涉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罪嫌,經本院於民國103年3月25日訊問後,被告否認犯行,辯稱當時因酒醉而不記得案發過程,然有證人 劉良吉陳明珠宋仁和古明勝翁國欽 等人之證述及卷附法醫驗斷書、法務部法醫研究所102醫鑑定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臺東地檢署相驗屍體證明書1份、相驗及解剖照片49張、臺東縣警察局勘查採證報告1份、監視器錄影光碟及翻拍照片4張等資料在卷可稽,足認被告所涉殺人罪嫌嫌疑重大,本件所犯殺人罪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原已伴隨高度逃亡之風險,參以被告住所與現居地不一致,早年有行船經驗,有事實足認為被告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本案之審理及執行,而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規定,自民國103年3月25日起執行羈押在案(本院卷第12至17頁)。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於103年6月16日就是否延長羈押訊問被告後(本院卷第156至158頁),認上開羈押原因猶然存在,被告及其辯護人均無意見亦未提出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且本院審理程序,尚未終結,並審酌本案進行之順序及證據調查之需要,已訂103年6月25日、26連續進行合議審理並對多位證人進行交互詰問,上開強制處分手段仍有必要,應自103年6月25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6月1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廖華君
法官楊惠如法官吳俐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蘇瑩琪中華民國103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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