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19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199號聲請人 顏金鶯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0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新竹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編號0001及編號0003至編號0009所示證券無效。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新竹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33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33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2年9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是聲請人就如附表編號0001及編號0003至編號0009之聲請應予准許。至如附表編號0002所示之股票,其股票號碼為「79-NX-00000000」,而聲請人登載於新聞紙之股票號碼為「79-NX-0000000」,有其提出之台灣立報在卷可稽,核與本院102年度司催字第133號民事裁定所載之股票號碼不符,業經本院調取該公示催告卷宗查明屬實,自不生已登載裁定於新聞紙之效力,而不符民事訴訟法第542條之規定,該部分之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7條、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宗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2日
書記官董怡湘附表:
┌──────────────────────────────────────────────────┐│附表:股票102年度除字第199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01│新竹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78-NX-00000000││1│300││││司││││││├──┼──────────────┼──────────────┼────┼───┼────┼───┤│0002│新竹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79-NX-00000000││1│390││││司││││││├──┼──────────────┼──────────────┼────┼───┼────┼───┤│0003│新竹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80-NX-00000000││1│149││││司││││││├──┼──────────────┼──────────────┼────┼───┼────┼───┤│0004│新竹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80-NX-00000000││1│58││││司││││││├──┼──────────────┼──────────────┼────┼───┼────┼───┤│0005│新竹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81-NX-00000000││1│927││││司││││││├──┼──────────────┼──────────────┼────┼───┼────┼───┤│0006│新竹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82-NX-00000000││1│205││││司││││││├──┼──────────────┼──────────────┼────┼───┼────┼───┤│0007│新竹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83-NX-00000000││1│562││││司││││││├──┼──────────────┼──────────────┼────┼───┼────┼───┤│0008│新竹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84-NX-00000000││1│925││││司││││││├──┼──────────────┼──────────────┼────┼───┼────┼───┤│0009│新竹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85-NX-00000000││1│129││││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