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7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7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712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四季之旅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秀娥
一、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芳 㼁發支付命令事件,茲限債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提出相對人陳芳㼁所有門牌號碼新北市淡水區新市○路0段000號13樓建物之最新部分第一類登記謄本(限所有權部)。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7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佳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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