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71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 臺灣 新北地方法院113年金訴字第71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金訴字第619號113年度金訴字第666號113年度金訴字第708號113年度金訴字第710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柏諺
田靜上二人共同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彭宏東 被告 王詠震 選任辯護人鄭才律師被告 黃譯鋒
田金 狐上列被告等人均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81605號)以及追加起訴(113年度偵字第268號、113年度偵字第14789號、113年度偵字第1242號、113年度偵字第5209號、113年度偵字第10099號、113年度偵字第1055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賴柏諺犯如附表三各編號「主文」欄位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各編號「主文」欄位所示之刑。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捌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田靜犯 如附表三編號5、7至49「主文」欄位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編號5、7至49「主文」欄位所示之刑。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王詠震犯如附表三各編號「主文」欄位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各編號「主文」欄位所示之刑。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捌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黃譯鋒犯如附表三編號12至17「主文」欄位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編號12至17「主文」欄位所示之刑。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田金狐 犯如附表三編號21至26「主文」欄位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編號21至26「主文」欄位所示之刑。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賴柏諺、王詠震其他被訴部分公訴不受理。
事實
一、賴柏諺、田靜、王詠震、黃譯鋒、田金狐、 林玟 勝、 龔子仁林玟勝 、龔子仁所涉加重詐欺取財等犯行均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於民國112年9月至10月間之某日時許,分別加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通訊軟體Telegram(下稱TG)暱稱「判官」、「茶茶」、「JT」、「金剛王」、「茶杯圖案」、「公雞圖案」、「金庫」等人所屬之詐欺 集團 (下稱本案詐欺集團),由賴柏諺擔任俗稱「車手」、「監控手」及「收水」;田靜、王詠震分別擔任「收水」;黃譯鋒、田金狐、林玟勝、龔子仁分別擔任俗稱「車手」之職;賴柏諺、田靜、王詠震、黃譯鋒、田金狐因而按日可獲得新臺幣(下同)2,000元之報酬。渠等與本案詐欺集團所屬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本案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員,分別於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時間,對如附表一所示之 盧宥樺 等49人施以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詐術,致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盧宥樺等49人均陷於錯誤,各於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匯款時間,將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金額匯款至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人頭帳戶內。嗣由賴柏諺、黃譯鋒(黃譯鋒如附表一編號30至32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業據本院以113年度審金訴字第770號判決在案)、田金狐、林玟勝、龔子仁再依本案詐騙集團之成員指示,持提款卡於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提領時間、提領地點,持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人頭帳戶提款卡提領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後,直接交付給王詠震或透過田靜、賴柏諺輾轉交付給王詠震,後王詠震將款項繳回與本案詐騙集團不詳成員,以此方法掩飾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及去向。
二、賴柏諺另擔任本案詐騙集團「取簿手」之職,而與田靜以及本案詐欺集團所屬集團成員,共同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9月間某時,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接待專員宣宣」之名義聯繫 鄭坤彥 (所涉詐欺犯嫌,另由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偵辦中),稱可提供家庭代工之職缺,惟須交付帳戶以供節稅等語,鄭坤彥依指示於同年月22日14時4分許,將其名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822)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鄭坤彥中信銀行帳戶)之提款卡,以店到店之方式寄送至臺北市○○區○○街000號統一超商紫陽門市。賴柏諺再依TG暱稱「茶茶」、「(公雞圖案)」之人指示於112年9月24日14時29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搭載田靜至上揭地點領取裝有鄭坤彥中信銀行帳戶提款卡之包裹,並於不詳時、地,將上開提款卡交付與林玟勝作為提領詐欺款項之人頭帳戶使用。
三、案經盧宥樺、 郭亘曜 、周 沛妤張家瀚楊承翰王明鎂李佩怡陳怡真紀懷竣徐美涵楊翕 如、 黃莉婷伍永俊何依宸蔡南杰陳泳霖陳杏芝鄭凱杰蔡逸芳譚伯丞郭晏彤朱殷頤 、張家瀚、 李筱喬林欣怡胡芸菲莊傑川郭永琳鄭雅馨劉恩佐許瑄婷盧品諭沈琪芳林昕恬蔡旻諺吳佳 家、 張博翔陳智淵陳奕均葉羽 純、 劉文馨柯芷欣張綺庭張益順黃靜文 分別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報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以及追加起訴。
理由
壹、有罪部分
一、程序部分㈠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合同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但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又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及第159條之5分別定有明文。此係基於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現之理念,酌採當事人進行主義之證據處分權原則,並強化言詞辯論主義,透過當事人等到庭所為之法庭活動,在使訴訟程序順暢進行之要求下,承認傳聞證據於一定條件內,得具證據適格。其中第2項之「擬制同意」,因與同條第1項之明示同意有別,實務上常見當事人等係以「無異議」或「沒有意見」表示之,斯時倘該證據資料之性質,已經辯護人閱卷而知悉,或自起訴書、第一審判決書之記載而了解,或偵查、審判中經檢察官、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告知,或被告逕為認罪答辯或有類似之作為、情況,即可認該相關人員於調查證據時,知情而合於擬制同意之要件(最高法院
105年度台上字第2801號、99年度台上字第4817號判決參照)。本判決下列認定事實所引用之卷證所有供述證據,均經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檢察官、被告王詠震、賴柏諺、田靜、黃譯鋒、田金狐以及被告賴柏諺、 田靜之 辯護人均未主張排除前開證據能力(見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619號卷,下稱本院訴619卷,第75至152頁),且迄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表示異議,本院審酌前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其書證部分亦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之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與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且均與本案具關連性,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故揆諸上開規定,認上揭證據資料均有證據能力。
㈡至其餘憑以認定被告犯罪事實之本判決下列所引各項非供述
證據,查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依同法第158條之4規定反面解釋,亦均有證據能力。
二、實體部分㈠認定被告等人犯罪行為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賴柏諺、田靜、王詠震、黃譯鋒、田金狐於偵查、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王詠震部分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他字第10094號卷,下稱他卷,第97至101頁、第108至111頁,本院訴619卷第152頁。賴柏諺部分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0553號卷二,下稱偵10553卷二,第45至49頁、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242號卷,下稱偵1242卷,第105至107頁,本院訴619卷第152頁。田靜部分見他卷第82至86頁,本院訴619卷第153頁。黃譯鋒部分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5209號,下稱偵5209卷,第163至165頁,本院訴619卷第153頁。
田金狐部分見偵5209卷第157至160頁,本院訴619卷第153頁),核與證人即共同被告鄭坤彥、證人即告訴人及被害人盧宥樺、 葉利穔 、郭亘曜、 周沛妤 、張家瀚、 鄧鈺齡 、王明鎂、楊承翰、李佩怡、陳怡真、紀懷竣、徐美涵、 林詠富楊翕如 、黃莉婷、伍永俊、何依宸、蔡南杰、 蕭致業 、陳泳霖、 胡哲誠 、陳杏芝、鄭凱杰、蔡逸芳、譚伯丞、郭晏彤、朱殷頤、李筱喬、林欣怡、胡芸菲、莊傑川、郭永琳、鄭雅馨、劉恩佐、許瑄婷、盧品諭、沈琪芳、林昕恬、蔡旻諺、 吳佳家 、張博翔、陳智淵、陳奕均、 葉羽純 、劉文馨、柯芷欣、張綺庭、張益順、黃靜文於警詢時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鄭坤彥部分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268號,下稱偵268卷,第44至47頁),並有如附表二「證據及出處」欄所示之證據資料(卷證出處詳如附表二「證據及出處」欄各編號所示),並有被告賴柏諺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雙向通聯及行動歷程及手機IMEI雙向通聯、被告王詠震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雙向通聯及行動歷程及手機IMEI雙向通聯(以上為113年度金訴字第619號事實部分)、同案被告鄭坤彥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八德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同案被告鄭坤彥與詐騙集團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交貨便收據、社群軟體Facebook貼文頁面、付款及取貨資訊、配送狀態追蹤資料、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監視錄影擷取畫面、車牌號碼000-0000號機車之行車軌跡(以上為113年度金訴字第666號事實部分)、提款明細表、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路口監視器監視器畫面擷圖(以上為113年度金訴字第708號事實部分)、指認犯罪嫌疑人錄表、車牌號碼000-0000號、018-NBU號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車牌辨識系統(以上為113年度金訴字第710號事實部分)等附卷可稽(見偵268卷第14至15頁、第23至24頁、第26至27頁、第35至36頁、第68至74頁;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4789號,下稱偵14789卷,第19至21頁、第23至25頁、第35至38頁、第47至52頁、第61至67頁、第85至89頁、第105頁、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0099號,下稱偵10099卷,第23至24頁、第33至34頁、第94至95頁;偵5209卷第12至15頁、第21至22頁;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0553號卷一,下稱偵10553卷一,第32至33頁、他10094卷第49至50頁、偵10553卷二第87至91頁),此前揭證據均足以作為被告等人自白之補強,堪認被告等人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是以本案事證明確,被告5人之犯行均洵堪認定,均應予依法論科。
㈡論罪科刑⒈按洗錢防制法業於105年12月28日修正公布,並於000年0月00
日生效施行,依修正後之規定,倘行為人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而將特定犯罪所得交予其他共同正犯,而由共同正犯以虛假交易外觀掩飾不法金流移動,即難認單純犯罪後處分贓物之行為,應仍構成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或2款之洗錢行為(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744號、108年度台上字第2500號判決參照)。查本件被告等人所犯係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自屬洗錢防制法第3條第1款所規定之特定犯罪。又被告等人所屬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向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各該告訴人(被害人)等人施用詐術,致告訴人(被害人)陷於錯誤,被告賴柏諺、黃譯鋒、田靜、田金狐、龔子仁及林玟勝等人分別提取詐騙款項後直接交付或經由被告賴柏諺、田靜等人再輾轉交付給被告王詠震,再於指定地點交由其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收取,其交付贓款之手法曲折迂迴,目的在製造詐欺犯罪所得之金流斷點,使偵查人員偵辦不易,實質上使該等犯罪所得嗣後之流向不明,達成隱匿犯罪所得之效果,自合於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所定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來源、去向之要件,為洗錢行為無訛。⒉核被告賴柏諺如事實欄二以及如附表一編號1至49所為、被告
王詠震如附表一編號1至49所為、被告 田靜如 事實欄二及如附表一編號5、7至49所為、被告黃譯鋒如附表一編號12至17所為、被告田金狐如附表一編號21至26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⒊被告5人就上開犯行,分別與TG暱稱為「判官」、「茶茶」、
「公雞圖案」、「JT」、「金剛王」、「茶杯圖案」、「金庫」等人等詐欺集團不詳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⒋被告5人就事實欄一(被告賴柏諺、 田靜尚 有如事實欄二)所
示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一般洗錢罪,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均應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又被告王詠震如附表一編號1至49所示、賴柏諺如事實欄二及附表一編號1至49所示;被告田靜如事實欄二及附表一編號5、7至49所示各次所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被告黃譯鋒如附表一編號12至17所示各次所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被告田金狐如附表一編號21至26所示各次所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各該告訴人(被害人)均不相同,所侵害法益有異,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⒌被告5人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就上開洗錢之犯行自白不諱,原
應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惟其等所犯洗錢罪屬想像競合犯其中之輕罪,僅由本院於量刑時一併衡酌該部分減輕其刑事由。⒍爰審酌被告王詠震、賴柏諺、田靜、黃譯鋒、田金狐均正值
青壯,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財物,竟加入詐欺集團而與詐欺集團成員共同遂行詐騙行為,欲牟取不法報酬,且透過詐欺集團成員間之組織化及分層分工,使上開詐術更容易遂行,且詐欺所得之財物流向難以查緝,手段可議,所為實不足取,而應予非難;又佐以被告5人參與本案犯行之手段及情節及如附表所示之各該告訴人(被害人)所受財產上損害之程度;兼衡被告5人犯後均坦承犯行,迄今已與部分告訴人(被害人)達成調解(本院宣判之日前均尚未履行)之犯後態度及犯罪所生危害程度,且均符合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所定之減輕其刑規定;佐以被告5人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三所示之刑。末就被告等人涉犯前開之犯行,雖得定應執行之刑,然參酌最高法院大法庭裁定意旨(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489號裁定參照),基於保障被告之聽審權,提升刑罰之可預測性,減少不必要之重複裁判,避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爰不另定其應執行之刑,俟於執行時,由被告等人就其等所犯數罪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所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附此說明。㈢沒收
被告王詠震、賴柏諺、田靜、黃譯鋒、田金狐於本院審理時均自承本案按日取得報酬為2,000元等情(見本院619卷第153頁)在卷,則被告王詠震、賴柏諺於本件之犯罪期間為112年9月24日至同年10月17日;被告田靜於本件之犯罪期間為112年9月25日至同年10月17日;被告田金狐於本件之犯罪日期為112年9月27日;被告黃譯鋒於本件之犯罪期間為112年10月16日至同年月17日,是被告王詠震、賴柏諺之犯罪所得為48,000元;被告田靜之犯罪所得為46,000元;被告田金狐之犯罪所得為2,000元;被告黃譯鋒之犯罪所得為4,000元,則上開金額均為被告等人之犯罪所得,且被告等人雖與部分告訴人(被害人)調解成立,然迄至本院宣判時均尚未履行賠償,為避免被告無端坐享犯罪所得,且經核本案情節,宣告沒收並無過苛之虞,是前開犯罪所得既均未經扣案,爰分別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倘被告等人嗣後確有依與各該告訴人(被害人)調解筆錄內容按期履行,自得向執行檢察官主張扣除此部分數額之犯罪所得。若被告等人未主動依約履行而經檢察官執行沒收後,告訴人亦得依刑事訴訟法第473條規定聲請檢察官發還,是不致有雙重執行或對被告重複剝奪犯罪所得,導致過苛之情事,併此敘明。
貳、公訴不受理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賴柏諺依「判官」指示,於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1242號、第5209號、第10099號、第10553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1所示之時間,提領如附表編號11所示之金額,再將款項交付給被告田靜,被告田靜(田靜並無重複起訴)收取被告賴柏諺交付之款項後,再與被告賴柏諺一同將款項交給被告王詠震,被告王詠震受指示收取款項後,再將款項付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金庫」之人,以此方式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來源與去向。嗣張家瀚察覺有異分別報警處理。因認被告賴柏諺、王詠震就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1242號、第5209號、第10099號、第10553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1所示之行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而犯同法第14條第1項洗錢罪嫌。
二、按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所謂「同一案件」,乃指前後案件之被告及犯罪事實俱相同者而言,既經合法提起公訴或自訴發生訴訟繫屬,即成為法院審判之對象,而須依刑事訴訟程序,以裁判確定其具體刑罰權之有無及範圍,自不容許重複起訴,檢察官就同一事實無論其為先後兩次起訴或在一個起訴書內重複追訴,法院均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就重行起訴之同一事實部分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以免法院對僅有同一刑罰權之案件,先後為重複之裁判,或更使被告遭受二重處罰之危險,此為刑事訴訟法上「一事不再理原則」。又所稱「同一案件」包含事實上及法律上同一案件,舉凡自然行為事實相同、基本社會事實相同(例如加重結果犯、加重條件犯等)、實質上一罪(例如吸收犯、接續犯、集合犯、結合犯等)、裁判上一罪(例如想像競合犯等)之案件均屬之。
三、經查,被告賴柏諺、王詠震被訴上開加重詐欺、洗錢犯行,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3年2月1日以112年度偵字第81605號案件提起公訴(起訴書附表編號5),並於113年3月13日繫屬於本院(下稱前案),有該案起訴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2人之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按,又前案經檢察官起訴後,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復於113年3月11日以113年度偵字第1242號、第5209號、第10099號、第10553號追加起訴(下稱後案)(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1),於113年3月25日始繫屬於本院,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3月25日新北檢貞歲113偵1242、5209、10099、10053字第1139037503號函及其上本院收狀戳在卷足憑,是後案相較於前案繫屬日期,為繫屬在後,且見後案起訴之犯罪事實與前案業經起訴之犯罪事實,屬同一案件,後案顯係就已提起公訴之案件重行追加起訴,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3條第2款,判決如主文(本案採判決精簡原則,僅引述程序法條)。本案經檢察官廖姵涵提起公訴,檢察官謝易辰、張詠涵追加起訴,由檢察官陳炎辰到庭執行公訴。
中華民國113年7月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賴昱志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張至善中華民國113年7月3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一(金額均為新臺幣)編號告訴人/被害人詐騙時間(民國)及詐騙方式匯款時間匯款金額匯入人頭帳戶提領時間提領金額提領人車手頭第一層收水第二層收水1盧宥樺騙集團成員於112年10月16日17時7分許假冒新光影城客服,致電向盧宥樺佯稱因資料設定有誤,需依指示操作,始得解除云云,致盧宥樺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帳戶內。①112年10月16日18時14分②112年10月16日18時21分③112年10月16日18時29分許①9萬6,633元②2萬2,958元③1萬6,085元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112年10月16日18時25分至32分許①2萬元②2萬元③2萬元④2萬元⑤2萬元⑥2萬元⑦1萬5,000元賴柏諺王詠震2葉利穔騙集團成員於112年10月16日18時許假冒台新銀行客服,致電向葉利穔佯稱其信用卡遭盜刷,需依指示匯款云云,致葉利穔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帳戶內。112年10月16日19時許1萬5,342元112年10月16日19時9分許1萬5,000元賴柏諺王詠震3郭亘曜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10月16日18時許,聯繫郭亘曜,佯稱蝦皮拍賣網站買家,買家帳戶因不明原因凍結,致郭亘曜連帶亦被凍結,須聽從指示操作,致郭亘曜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帳戶內。112年10月16日19時50分許3萬1,010元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112年10月16日19時59分至20時1分許①2萬元②2萬元③6,000元賴柏諺王詠震4周沛妤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10月16日9時許,瀏覽周沛妤於社群軟體FACEBOOK張貼之販售仿真小馬桶後,向周沛妤佯稱欲購買上開商品,惟因其帳戶遭凍結,需使用7-ELEVEN賣貨便始能解凍並進行交易云云,又假冒客服向周沛妤佯稱須依其指示操作云云,致周沛妤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而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帳戶內。112年10月16日19時52分許1萬5,023元5張家瀚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0月16日17時17分許,先後撥打電話自稱為新光影城客及聯邦銀行客服人員與張家瀚聯繫,並向其佯稱:因遭駭客入侵,導致會員資料外洩,帳務出現問題,須依其指示操作云云,致張家瀚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而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帳戶內。①112年10月16日19時52分許②112年10月16日20時13分許①2萬9,123元②4萬9,985元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112年10月16日20時5分至20時7分許①2萬元②2萬元③2萬元④1萬9,000元賴柏諺田靜王詠震6鄧鈺齡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0月16日某時許,撥打電話向鄧鈺齡佯稱係新光影城客服人員,因先前購票時電腦系統異常,導致下定錯誤,須依指示操作取消云云,致鄧鈺齡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而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帳戶內。112年10月16日20時許4萬9,986元賴柏諺王詠震7王明鎂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9月25日某時許,自稱係網路買家、「好賣+」電商,傳送訊息向王明鎂佯稱:買家欲經由「好賣+」向其下單購物,因其帳號未驗證,無法下單,須依指示操作云云,致王明鎂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而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帳戶內。112年9月25日18時57分許2萬9,029元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822)000000000000號帳戶①112年9月25日19時6分許②112年9月25日19時7分許③112年9月25日19時44分許④112年9月25日19時45分許⑤112年9月25日20時17分許⑥112年9月25日20時18分許⑦112年9月25日20時46分許⑧112年9月25日20時47分許⑨112年9月26日0時許⑩112年9月26日0時1分許⑪112年9月26日0時2分許⑫112年9月26日0時14分許⑬112年9月26日0時15分許⑭112年9月26日0時17分許⑮112年9月26日0時17分許⑯112年9月26日0時18分許①2萬元②9,000元③2萬元④1萬元⑤2萬元⑥1萬元⑦2萬元⑧1萬1,000元⑨2萬元⑩2萬元⑪8,000元⑫2萬元⑬1萬元⑭2萬元⑮2萬元⑯2,000元林玟勝賴柏諺、田靜王詠震8楊承翰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9月25日18時39分許,自稱係網路買家、賣貨便客服人員、中國信託銀行客服人員,傳送訊息並致電向楊承翰佯稱:欲購賣其商品,無法下單,需依指示進行身分認證始能開通服務云云,致楊承翰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而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帳戶內。112年9月25日19時52分許4萬8,663元9李佩怡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9月25日19時11分許,自稱係旋轉拍賣線上客服人員、中國信託銀行客服人員,傳送訊息並致電向李佩怡佯稱:其拍賣帳戶需依指示解鎖凍結云云,致李佩怡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而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帳戶內。112年9月25日20時1分許2萬9,985元10陳怡真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9月25日18時41分許,自稱係「worldgym健身工坊」客服人員、聯邦銀行客服人員,致電向陳怡真佯稱:因扣款設定錯誤需依指示解除云云,致陳怡真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而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帳戶內。112年9月25日20時35分許2萬4,015元11紀懷竣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9月25日21時36分許,自稱係「55688大車隊」客服人員、台新銀行客服人員,致電向紀懷竣佯稱:因系統遭駭客入侵,導致其LinePay遭盜刷,須依指示操作止付云云,致紀懷竣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而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帳戶內。①112年9月26日0時7分許②112年9月26日0時10分許③112年9月26日0時15分許①1萬9,985元②1萬元③4萬2,021元12徐美涵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0月17日某時許,自稱係「明洞國際」客服人員、台新銀行客服人員,致電向徐美涵佯稱:因扣款設定錯誤需依指示解除分期云云,致徐美涵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而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帳戶內。①112年10月17日19時37分②112年10月17日20時21分①2萬9,987元②1萬8,123元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2年10月17日19時44分許至同日20時33分許6萬3,000元黃譯鋒賴柏諺田靜王詠震①112年10月17日20時41分②112年10月17日20時43分①9萬9,987元②2萬12元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2年10月17日20時46分許至同日20時47分許12萬元黃譯鋒賴柏諺田靜王詠震13林詠富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0月17日18時24分許,自稱係船務人員、三信商業銀行客服人員,致電向林詠富佯稱:因系統遭駭客入侵,導致其信用卡遭盜刷,須依指示操作止付云云,致林詠富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而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帳戶內。112年10月17日21時04分1萬413元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2年10月17日21時24分許至112年10月18日0時28分許5萬元黃譯鋒賴柏諺田靜王詠震14楊翕如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0月17日23時許,自稱係網路買家、旋轉拍賣電商、銀行客服人員,傳送訊息並致電向楊翕如佯稱:因其帳號未認證,無法下單交易,須依指示操作云云,致楊翕如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而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帳戶內。①112年10月18日0時17分②112年10月18日0時18分①4萬9,972元②1萬5,090元15黃莉婷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0月17日某時許,自稱係網路買家、旋轉拍賣電商、銀行客服人員,傳送訊息向黃莉婷佯稱:因其帳號未認證,無法下單交易,須依指示操作云云,致黃莉婷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而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帳戶內。①112年10月17日16時46分②112年10月17日16時47分①4萬9,972元②2萬2,108元國泰世華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2年10月17日16時59分許至同日17時08分許9萬7,000元(尚包含其他不明款項)黃譯鋒賴柏諺田靜王詠震16伍永俊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0月17日17時5分許,自稱係網路買家、蝦皮購物客服人員、合作金庫客服人員,傳送訊息並致電向伍永俊佯稱:因其帳號未認證,無法下單交易,須依指示操作云云,致伍永俊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而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帳戶內。112年10月17日17時05分1萬5,066元(追加起訴書誤載為1萬5,006元)17何依宸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0月17日16時30分許,自稱「MOBO」電商,致電向何依宸佯稱:先前購物,因操作錯誤將分期付款,須依指示操作解除分期云云,致何依宸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而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帳戶內。112年10月17日17時08分6萬5,022元(加起訴書誤載為6萬5,055元)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2年10月17日17時14分許至同日17時17分許7萬2,000元(尚包含其他不明款項)黃譯鋒賴柏諺田靜王詠震18蔡南杰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9月24日17時許,自稱「Facebook」客服人員、臺中銀行客服人員,傳送訊息並致電向蔡南杰佯稱:因其帳號未認證,違反社群守則,須依指示操作云云,致蔡南杰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而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帳戶內。112年9月24日19時12分4萬9,985元臺灣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2年9月24日19時22分至同日19時32分9萬9,900元林玟勝賴柏諺田靜王詠震19蕭致業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9月24日17時41分許,自稱係網路買家、「賣貨便」客服人員、彰化銀行客服人員,傳送訊息並致電向蕭致業佯稱:買家欲經由「賣貨便」向其下單購物,惟因其賣場平台未簽署三大保障致訂單凍結,須依指示操作云云,致蕭致業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而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帳戶內。112年9月24日19時18分4萬9,985元20陳泳霖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9月23日1時30分許,自稱係網路買家、客服人員,傳送訊息並致電向陳泳霖佯稱:買家欲向其下單購物,惟無法下單,須依指示操作云云,致陳泳霖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而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帳戶內。112年9月24日19時40分1萬6,085元112年9月24日19時46分至同日19時48分1萬6,100元林玟勝賴柏諺田靜王詠震21胡哲誠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9月27日某時許,自稱係網路買家、線上客服人員、銀行客服人員,傳送訊息並致電向胡哲誠佯稱:買家欲經由「蝦皮」向其下單購物,惟因其賣場平台未簽署三大保障致訂單凍結,須依指示操作云云,致胡哲誠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而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帳戶內。112年9月27日18時23分4萬9,983元郵局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2年9月27日18時31分至同日19時1分許12萬9,000元(追加起訴書誤載為13萬元)田金狐賴柏諺田靜王詠震22陳杏芝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9月27日15時許,自稱係網路買家、「賣貨便」客服人員、臺灣銀行客服人員,傳送訊息並致電向陳杏芝佯稱:買家欲向其下單購物,惟無法下單,須依指示操作云云,致陳杏芝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而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帳戶內。①112年9月27日18時28分②112年9月27日18時42分③112年9月27日18時49分①2萬9,985元②8,309元③1,509元23鄭凱杰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9月27日17時58分許,自稱「夥伴玩具」客服人員、台北富邦銀行客服人員,致電向鄭凱杰佯稱:先前購物,因操作錯誤,誤下單多筆,須依指示操作云云,致鄭凱杰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而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帳戶內。112年9月27日18時52分4萬120元24蔡逸芳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9月27日17時許,自稱「肯驛租車」人員、玉山銀行客服人員,致電向蔡逸芳佯稱:先前購物,因操作錯誤,誤下單多筆,須依指示操作云云,致蔡逸芳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而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帳戶內。①112年9月27日18時59分②112年9月27日19時2分①4萬9,987元②4萬9,987元郵局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2年9月27日19時7分至同日19時12分許9萬9,000元田金狐賴柏諺田靜王詠震25譚伯丞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9月26日16時25分許,自稱係網路買家、「好賣+」客服人員,傳送訊息並致電向譚伯丞佯稱:買家欲向其下單購物,惟無法下單,須依指示操作云云,致譚伯丞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而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帳戶內。112年9月27日19時32分2萬6,987元112年9月27日19時42分至同日19時43分許2萬7,000元田金狐賴柏諺田靜王詠震26郭晏彤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9月27日17時許,自稱係網路買家、「旋轉拍賣」客服人員,傳送訊息並致電向郭晏彤佯稱:買家欲向其下單購物,惟無法下單,須依指示操作云云,致郭晏彤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而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帳戶內。112年9月27日19時35分15萬123(追加起訴書誤載為15萬138元)合作金庫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2年9月27日19時45分至同日19時49分許15萬元田金狐賴柏諺田靜王詠震27朱殷頤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0月16日17時58分許,自稱「毛孩市集」人員、銀行客服人員,致電向朱殷頤佯稱:先前購物,因系統有誤導致訂單錯誤,並協助退費事宜,須依指示操作云云,致朱殷頤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而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帳戶內。112年10月16日19時38分許9萬9,989元郵局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追加起訴書誤載為000-000000000000000)112年10月16日19時43分至同日19時48分許10萬元賴柏諺田靜王詠震28李筱喬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0月16日20時8分許,自稱係網路買家、「旋轉拍賣」線上客服、國泰世華銀行專員,傳送訊息並致電向李筱喬佯稱:買家欲經由「旋轉拍賣」向其下單購物,因其帳號未驗證,無法下單,須依指示操作云云,致李筱喬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而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帳戶內。①112年10月16日20時32分許②112年10月16日20時33分許①4萬9,987元②4萬9,985元郵局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2年10月16日20時43分至同日20時53分許(追加起訴書誤載為同日20時33分許)14萬9000元(包含其他不明款項)賴柏諺田靜王詠震29林欣怡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0月16日18時40分許,自稱「嚴生活」客服人員,傳送訊息並致電向林欣怡佯稱:先前購物,因系統有誤導致訂單錯誤,並協助退費事宜,須依指示操作云云,致林欣怡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而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帳戶內。112年10月16日20時42分許1萬8,059元30胡芸菲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0月16日13時時,自稱係網路買家、「賣貨便」線上客服、國泰世華銀行專員,傳送訊息並致電向胡芸菲佯稱:買家欲經由「賣貨便」向其下單購物,惟因賣場平台未升級認證致訂單凍結,須依指示簽署認證、操作云云,致胡芸菲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而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帳戶內。①112年10月16日20時52分許②112年10月16日21時23分許①3萬0,006元②1萬2,986元(追加起訴書誤載為①1,223元、②1萬1,123元)臺灣土地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2年10月16日21時09分許至同日21時26分許10萬3,000元(追加起訴書誤載為13萬元)黃譯鋒賴柏諺田靜王詠震31莊傑川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0月16日14時9分許,自稱係網路買家、「賣貨便」客服人員,傳送訊息並致電向莊傑川佯稱:買家欲向其下單購物,惟無法下單,須依指示操作云云,致莊傑川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而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帳戶內。112年10月16日20時58分許3萬987元32郭永琳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0月16日某時許,自稱係網路買家、玉山銀行客服人員,傳送訊息並致電向郭永琳佯稱:買家欲向其下單購物,惟無法成功轉帳,須依指示操作云云,致郭永琳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而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帳戶內。①112年10月16日22時44分許②112年10月16日22時48分許①1,223元②1萬1,123元(追加起訴書誤載為①3萬0,006元、③1萬2,986元)112年10月16日22時54分許1萬2,000元黃譯鋒賴柏諺田靜王詠震33鄭雅馨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0月2日15時30分許,自稱係網路買家、「旋轉拍賣」客服人員、銀行客服人員,傳送訊息並致電向鄭雅馨佯稱:買家欲向其下單購物,惟無法下單,須依指示操作云云,致鄭雅馨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而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帳戶內。①112年10月3日16時16分許②112年10月3日16時17分許③112年10月3日16時26分許①4萬9,989元②4萬4,088元③4,044元郵局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2年10月3日16時29分許至同日16時33分許13萬3,000元林玟勝賴柏諺田靜王詠震112年10月3日16時55分許3萬4,123元郵局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2年10月3日17時1分許至同日17時3分許13萬元林玟勝賴柏諺田靜王詠震34劉恩佐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0月3日16時30分許,自稱係網路買家、「旋轉拍賣」客服人員、台北富邦銀行客服人員,傳送訊息並致電向劉恩佐佯稱:買家欲向其下單購物,惟無法下單,須依指示操作云云,致劉恩佐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而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帳戶內。①112年10月3日16時54分許②112年10月3日16時56分許①4萬9,985元②4萬5,985元35許瑄婷詐欺集團成員於1112年10月2日10時許,透過社群軟體FACEBOOK、通訊軟體LINE聯繫許瑄婷,佯稱:租屋需預繳3個月租金云云,致許瑄婷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帳戶內。112年10月3日16時28分許1萬7,000元郵局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2年10月3日16時29分許至同日16時33分許13萬3,000元(同編號33)林玟勝賴柏諺田靜王詠震36盧品諭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0月3日17時許,自稱賣場客服人員、郵局客服人員,致電向盧品諭佯稱:因賣場主機遭駭客入侵致下單多筆,須依指示操作云云,致盧品諭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而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帳戶內。①112年10月3日16時27分許②112年10月3日16時31分許①9,912元②9,012元37沈琪芳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0月3日某時許,自稱係網路買家、「蝦皮」客服人員、台北富邦銀行客服人員,傳送訊息向沈琪芳佯稱:買家欲向其下單購物,惟無法下單,須依指示操作云云,致沈琪芳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而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帳戶內。①112年10月3日17時35分許②112年10月3日17時38分許①4萬9,988元②4萬9,985元臺灣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2年10月3日17時47分許至同日18時4分許13萬8,000元林玟勝賴柏諺田靜王詠震38林昕恬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0月3日某時許,自稱係網路買家、「旋轉拍賣」客服人員、中國信託銀行客服人員,傳送訊息向林昕恬佯稱:買家欲向其下單購物,惟無法下單,須依指示操作云云,致林昕恬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而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帳戶內。112年10月3日17時41分許1萬6,015元39蔡旻諺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0月3日某時許,自稱係「worldgym健身工坊」客服人員、台新銀行客服人員,致電向蔡旻諺佯稱:因扣款設定錯誤需依指示解除云云,致蔡旻諺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而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帳戶內。112年10月3日17時51分許1萬123元40吳佳家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0月1日19時許,自稱係網路買家、「賣貨便」客服人員、台北富邦銀行客服人員,傳送訊息並致電向吳佳家佯稱:買家欲向其下單購物,惟無法下單,須依指示操作云云,致吳佳家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而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帳戶內。112年10月4日0時10分許4萬9,986元合作金庫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2年10月4日0時13分許至同日0時15分許6萬元林玟勝賴柏諺田靜王詠震41張博翔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0月2日17時許,自稱係網路買家、「蝦皮」客服人員,傳送訊息並致電向張博翔佯稱:買家欲向其下單購物,惟無法下單,須依指示操作云云,致張博翔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而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帳戶內。112年10月3日17時48分許9萬9,982元112年10月3日18時15分許至同日18時25分許14萬2,000元(追加起訴書誤載為14萬2,005元)林玟勝賴柏諺田靜王詠震42陳智淵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0月3日17時50分許,自稱金管會人員,致電向陳智淵佯稱:先前購物,因操作錯誤,誤下單多筆,須依指示操作云云,致陳智淵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而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帳戶內。112年10月3日18時12分許4萬1,912元43陳奕均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0月3日18時31分許,致電向陳奕均佯稱:因先前購物平台遭駭客入侵,導致會員資料設定錯誤,須依其指示操作云云,致陳奕均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而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帳戶內。①112年10月4日0時4分許②112年10月4日0時22分許①2萬9,998元②2萬9,985元112年10月4日0時15分許至同日0時34分許5萬元林玟勝賴柏諺田靜王詠震44葉羽純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0月6日19時5分許,自稱係網路買家、賣貨便客服人員、新光銀行客服人員,傳送訊息並致電向葉羽純佯稱:欲購賣其商品,無法下單,須依其指示操作云云,致葉羽純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而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帳戶內。112年10月6日21時許2萬9,985元郵局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2年10月6日21時10分許3萬元林玟勝賴柏諺田靜王詠震45劉文馨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0月6日16時52分許,自稱係網路買家、賣貨便客服人員、兆豐銀行客服人員,傳送訊息並致電向劉文馨佯稱:欲購賣其商品,無法下單,須依其指示操作云云,致劉文馨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而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帳戶內。①112年10月6日20時20分許②112年10月6日20時22分許①4萬9,985元②4萬9,983元台北富邦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2年10月6日20時37分許至同日20時41分許15萬元林玟勝賴柏諺田靜王詠震46柯芷欣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0月6日某時許,自稱係網路買家、賣貨便客服人員、銀行客服人員,傳送訊息並致電向柯芷欣佯稱:欲購賣其商品,無法下單,須依其指示操作云云,致柯芷欣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而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帳戶內。112年10月6日20時24分許2萬9,985元47張綺庭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0月6日某時許,自稱係網路買家、旋轉拍賣電商,傳送訊息並致電向張綺庭佯稱:因其帳號未認證,無法下單交易,須依指示操作云云,致張綺庭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而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帳戶內。112年10月6日20時35分許2萬123元48張益順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0月6日19時54分許,自稱係「中華電信」客服人員、銀行客服人員,致電向張益順佯稱:因扣款設定錯誤需依指示解除分期云云,致張益順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而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帳戶內。①112年10月6日23時42分許②112年10月6日23時56分許①4萬9,985元②2萬9,989元郵局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2年10月7日0時15分許至同日0時18分許8萬元林玟勝賴柏諺田靜王詠震49黃靜文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0月5日17時9分許,自稱係網路買家、社群軟體FACEBOOK客服人員、郵局專員,傳送訊息並致電向黃靜文佯稱:欲購賣其商品,無法下單,須依其指示操作云云,致黃靜文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而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帳戶內。112年10月7日0時29分許2萬9,985元郵局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2年10月7日0時43分許至同日0時44分許3萬元林玟勝賴柏諺田靜王詠震附表二編號犯罪事實證據及出處1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①證人盧宥樺於警詢時之證言(偵81605卷第90至91頁)②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永福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81605卷第88、90頁、第96至97頁)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81605卷第89頁)④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81605卷第97頁)⑤證人盧宥樺與詐騙集團成員之通聯紀錄翻拍照片(偵81605卷第93頁)⑥臺幣活存明細翻拍照片(偵81605卷第92頁)⑦存款交易明細查詢翻拍照片(偵81605卷第93頁)⑧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戶名: 楊子平 、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81605卷第37至38頁)⑨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2張(偵81605卷第34頁)2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①證人葉利穔於警詢時之證言(偵81605卷第16至17頁)②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東門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81605卷第100頁、第100、101頁、第104頁)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81605卷第103頁)④證人葉利穔與詐騙集團成員之通聯紀錄翻拍照片(偵81605卷第103頁)⑤交易明細翻拍照片(偵81605卷第103頁)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戶名:楊子平、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81605卷第37至38頁)⑦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1張(偵81605卷第34頁)3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①證人郭亘曜於警詢時之證言(偵81605卷第20頁)②嘉義縣警察局水上分局 柳林 派出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81605卷第68至69頁、第71頁)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81605卷第70至71頁)④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81605卷第72頁)⑤證人郭亘曜與詐騙集團成員之通聯紀錄擷圖(偵81605卷第72頁)⑥證人郭亘曜與詐騙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偵81605卷第72至74頁)⑦臺幣活存明細擷圖(偵81605卷第72頁)⑧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戶名:、 駱伊璇 、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81605卷第35至36頁)⑨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1張(偵81605卷第34頁)4如附表一編號4所示①證人周沛妤於警詢時之證言(偵81605卷第23至24頁)②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宋屋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81605卷第77至79頁、第83頁)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81605卷第80頁正)④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81605卷第85頁)⑤證人周沛妤與詐騙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偵81605卷第87頁)⑥證人周沛妤與詐騙集團成員之通聯紀錄擷圖(偵81605卷第87頁)⑦轉帳交易明細擷圖(偵81605卷第87頁)⑧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戶名:、駱伊璇、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81605卷第35至36頁)⑨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1張(偵81605卷第34頁)5如附表一編號5所示①證人張家瀚於警詢時之證言(偵81605卷第27至28頁)②提領、犯罪時、地一覽表(偵10553卷一第94至96頁、偵5209卷第77至78頁)③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烏日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81605卷第109、110、111、113頁)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81605卷第109至110頁)⑤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81605卷第121頁)⑥證人張家瀚與詐騙集團成員之通聯紀錄翻拍照片(偵81605卷第118頁)⑦郵政綜合儲金簿存摺封面翻拍照片(偵81605卷第117頁)⑧轉帳明細翻拍照片(偵81605卷第117頁)⑨臺幣活存明細(偵81605卷第118、119頁)⑩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戶名: 蘇巧玲 、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81605卷第39至40頁)⑪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1張(偵81605卷第34頁)⑫被告賴柏諺、田靜之路口監視器畫面擷圖(偵5209卷第139至139頁)⑬被告賴柏諺之便利商店之監視器畫面擷圖、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畫面擷圖(偵5209卷第138頁)6如附表一編號6所示①證人鄧鈺齡於警詢時之證言(偵81605卷第31頁)②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大雅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81605卷第105、106、108頁)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81605卷第107頁)④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81605卷第76頁)⑤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戶名:蘇巧玲、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81605卷第39至40頁)⑥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1張(偵81605卷第34頁)7如附表一編號7所示①證人王明鎂於警詢時之證言(偵268卷第148至149頁)②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秀安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268卷第146、152、153、157頁)③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受理詐欺案件檢核表(偵268卷第151頁)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68卷第158頁)⑤帳戶個資檢視(偵268卷第150頁)⑥好賣+客服頁面擷圖(偵268卷第162頁)⑦證人王明鎂與詐騙集團成員之通聯紀錄擷圖、LINE對話紀錄擷圖(偵268卷第162至163頁)⑧臺中銀行活期性存款存摺封面、內頁交易明細(偵268卷第160頁)⑨臺幣單筆轉帳擷圖(偵268卷第165頁)⑩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戶名:鄭坤彥、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偵268卷第51至52頁)⑪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畫面擷圖(偵268卷第63頁)⑫遠東國際商業銀行112年11月2日遠銀詢字第0006262號函暨檢附之「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畫面擷圖」(偵268卷第53至59頁)⑬新北市新莊區農會112年11月3日莊區農信字第2201號函暨檢附之「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畫面擷圖」(偵268卷第67頁正)⑭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0月30日中信銀字第112224839393546號函暨檢附之「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畫面擷圖」(偵268卷第60至62頁、第64至65頁)8如附表一編號8所示①證人楊承翰於警詢時之證言(偵268卷第76至78頁)②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新莊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268卷第81頁)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68卷第78頁至第79頁)④帳戶個資檢視(偵268卷第80頁)⑤證人楊承翰與詐騙集團之臉書、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通聯紀錄翻拍照片(偵268卷第82至92頁)⑥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戶名:鄭坤彥、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偵268卷第51至52頁)⑦遠東國際商業銀行112年11月2日遠銀詢字第0006262號函暨檢附之「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畫面擷圖」(偵268卷第53至59頁)⑧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0月30日中信銀字第112224839393546號函暨檢附之「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畫面擷圖」(偵268卷第60至62頁、第64至65頁)⑨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畫面擷圖(偵268卷第63頁)⑩新北市新莊區農會112年11月3日莊區農信字第2201號函暨檢附之「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畫面擷圖」(偵268卷第67頁)9如附表一編號9所示①證人李佩怡於警詢時之證言(偵268卷第116至117頁)②嘉義縣警察局朴子分局龍崗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268卷第122至124頁)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68卷第119頁)④帳戶個資檢視(偵268卷第118頁)⑤證人李佩怡與詐騙集團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偵268卷第125至127頁)⑥交易明細擷圖(偵268卷第128頁)⑦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戶名:鄭坤彥、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偵268卷第51至52頁)⑧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畫面擷圖(偵268卷第63頁)⑨遠東國際商業銀行112.11.2遠銀詢字第0006262號函暨檢附之「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畫面擷圖」(偵268卷第53至59頁)⑩新北市新莊區農會112年11月3日莊區農信字第2201號函暨檢附之「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畫面擷圖」(偵268卷第67頁)⑪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0月30日中信銀字第112224839393546號函暨檢附之「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畫面擷圖」(偵268卷第60至62頁、第64至65頁)10如附表一編號10所示①證人陳怡真於警詢時之證言(偵268卷第94至96頁)②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三民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268卷第94、96、99、109頁)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68卷第99至100頁)④帳戶個資檢視(偵268卷第97至98頁)⑤交易詳細資訊擷圖(偵268卷第111頁)⑥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戶名:鄭坤彥、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偵268卷第51至52頁)⑦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畫面擷圖(偵268卷第63頁)⑧遠東國際商業銀行112.11.2遠銀詢字第0006262號函暨檢附之「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畫面擷圖」(偵268卷第53至59頁)⑨新北市新莊區農會112年11月3日莊區農信字第2201號函暨檢附之「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畫面擷圖」(偵268卷第67頁)⑩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0月30日中信銀字第112224839393546號函暨檢附之「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畫面擷圖」(偵268卷第60至62頁、第64至65頁)11如附表一編號11所示①證人紀懷竣於警詢時之證言(偵268卷第131至133頁)②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重慶北路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268卷第130、133頁、第136至137頁)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68卷第141至141頁)④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268卷第137頁)⑤帳戶個資檢視(偵268卷第134頁)⑥證人紀懷竣與詐騙集團成員之通聯紀錄擷圖(偵268卷第144頁)⑦愛金卡股份有限公司跨行轉帳統計報表(偵268卷第143頁)⑧交易明細(偵268卷第144頁)⑨電子轉出、交易明細擷圖(偵268卷第145頁)⑩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戶名:鄭坤彥、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偵268卷第51至52頁)⑪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畫面擷圖(偵268卷第63頁)⑫遠東國際商業銀行112年11月2日遠銀詢字第0006262號函暨檢附之「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畫面擷圖」(偵268卷第53至59頁)⑬新北市新莊區農會112年11月3日莊區農信字第2201號函暨檢附之「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畫面擷圖」(偵268卷第67頁)⑭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0月30日中信銀字第112224839393546號函暨檢附之「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畫面擷圖」(偵268卷第60至62頁、第64至65頁)12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①證人徐美涵於警詢時之證言(偵14789卷第121至126頁)②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三義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14789卷第127至128頁、第133頁、第193至194頁)③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14789卷第129頁)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14789卷第131頁)⑤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偵14789卷第195頁)⑥帳戶個資檢視(偵14789卷第185頁)⑦活期款往來明細擷圖(偵14789卷第135頁)⑧臺幣活存明細(偵14789卷第135頁)⑨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戶名: 王姵軫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偵14789卷第95、99、111頁)⑩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偵14789卷第101、107頁)⑪被告黃譯鋒提款之相關監視器畫面擷圖(偵14789卷第69至83頁)13如附表一編號13所示①證人林詠富於警詢時之證言(偵14789卷第137至139頁)②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虎尾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14789卷第141頁)③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偵14789卷第143頁)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14789卷第145至146頁)⑤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虎尾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14789卷第147頁)⑥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14789卷第149頁)⑦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偵14789卷第101、107頁)⑧被告黃譯鋒提款之相關監視器畫面擷圖(偵14789卷第69至83頁)14如附表一編號14所示①證人楊翕如於警詢時之證言(偵14789卷第151至153頁)②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臺中公園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14789卷第155至156頁、第161頁)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14789卷第159至160頁)④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偵14789卷第157頁)⑤帳戶個資檢視(偵14789卷第163頁)⑥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偵14789卷第101、107頁)⑦被告黃譯鋒提款之相關監視器畫面擷圖(偵14789卷第69至83頁)15如附表一編號15所示①證人黃莉婷於警詢時之證言(偵14789卷第165至166頁)②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南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14789卷第167至168頁、第171頁)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14789卷第169至170頁)④國泰世華銀行帳號「戶名: 王彥廷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偵14789卷第91至94頁、第109頁)⑤被告黃譯鋒提款之相關監視器畫面擷圖(偵14789卷第69至83頁)16如附表一編號16所示①證人伍永俊於警詢時之證言(偵14789卷第173至175頁)②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廣福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14789卷第177至178頁、第183頁)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14789卷第181至182頁)④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14789卷第179頁)⑤國泰世華銀行帳號「戶名:王彥廷、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偵14789卷第91至94頁、第109頁)⑥被告黃譯鋒提款之相關監視器畫面擷圖(偵14789卷第69至83頁)17如附表一編號17所示①證人何依宸於警詢時之證言(偵14789卷第199至200頁)②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成功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14789卷第201、205頁)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14789卷第203至204頁)④帳戶個資檢視(偵14789卷第197頁)⑤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偵14789卷第97頁)⑥臺灣銀行「戶名:王姵軫、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偵14789卷第113頁)⑦被告黃譯鋒提款之相關監視器畫面擷圖(偵14789卷第69至83頁)18如附表一編號18所示①證人蔡南杰於警詢時之證言(他10094卷第26至27頁)②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偵辦賴柏諺詐欺案偵查報告(他10094卷第2至12頁)③提領、犯罪時、地一覽表(偵10553卷一第94至96頁、偵5209卷第77至78頁)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10553卷一第145頁)⑤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黎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10553卷一第146、150頁)⑥證人蔡南杰與詐騙集團之臉書、LINE對話紀錄擷圖、通聯紀錄擷圖(偵10553卷一第153頁)⑦交易詳細資料擷圖(偵10553卷一第153頁)⑧臺灣銀行「戶名: 陳玉亭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提領明細、帳號異動查詢、客戶基本資料、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偵5209卷第96至99頁)⑨I網棧之監視器影像翻拍照片(偵5209卷第134頁)⑩林玟勝提款之便利商店監視器畫面擷圖(偵5209卷第128頁)⑪便利商店之監視器畫面擷圖、路口監視器畫面擷圖(偵5209卷第133頁)⑫路口監視器畫面擷圖、翻拍照片(偵5209卷第133-134頁)19如附表一編號19所示①證人蕭致業於警詢時之證言(他10094卷第28至30頁)②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偵辦賴柏諺詐欺案偵查報告(他10094卷第2至12頁)③提領、犯罪時、地一覽表(偵10553卷一第94至96頁、偵5209卷第77至78頁)④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公正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10553卷一第156頁)⑤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10553卷一第155頁)⑥證人蕭致業與詐騙集團之臉書、LINE對話紀錄擷圖、通聯紀錄擷圖(偵10553卷一第158至160頁)⑦轉帳畫面擷圖(偵10553卷一第161頁)⑧臺灣銀行「戶名:陳玉亭、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提領明細、帳號異動查詢、客戶基本資料、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偵5209卷第96至99頁)⑨I網棧之監視器影像翻拍照片(偵5209卷第134頁)⑩林玟勝提款之便利商店監視器畫面擷圖(偵5209卷第128頁)⑪便利商店之監視器畫面擷圖、路口監視器畫面擷圖(偵5209卷第133頁)⑫路口監視器畫面擷圖、翻拍照片(偵5209卷第133、134頁)20如附表一編號20所示①證人陳泳霖於警詢時之證言(他10094卷第31至32頁)②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偵辦賴柏諺詐欺案偵查報告(他10094卷第2至12頁)③提領、犯罪時、地一覽表(偵10553卷一第94至96頁、偵5209卷第77至78頁)④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鳥松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10553卷一第164頁)⑤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10553卷一第164、165頁)⑥證人陳泳霖與詐騙集團之臉書、LINE對話紀錄擷圖、通聯紀錄擷圖(偵10553卷一第165、167頁)⑦臺幣活存明細擷圖(偵10553卷一第167頁)⑧臺灣銀行「戶名:陳玉亭、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提領明細、帳號異動查詢、客戶基本資料、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偵5209卷第96至99頁)⑨I網棧之監視器影像翻拍照片(偵5209卷第134頁)⑩林玟勝提款之便利商店監視器畫面擷圖(偵5209卷第128頁)⑪便利商店之監視器畫面擷圖、路口監視器畫面擷圖(偵5209卷第133頁)⑫路口監視器畫面擷圖、翻拍照片(偵5209卷第133、134頁)21如附表一編號21所示①證人胡哲誠於警詢時之證言(他10094卷第34頁)②提領、犯罪時、地一覽表(偵10553卷一第94至96頁、偵5209卷第77至78頁)③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偵辦賴柏諺詐欺案偵查報告(他10094卷第2至12頁)④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右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10553卷一第170頁)⑤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10553卷一第169頁)⑥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10553卷一第173頁)⑦證人胡哲誠與詐騙集團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通聯紀錄擷圖(偵10553卷一第171至172頁)⑧郵局「戶名: 楊順良 、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提領明細、客戶基本資料、客戸歷史交易清單(偵5209卷第121至123頁)⑨被告田金狐之便利商店之監視器畫面擷圖、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畫面擷圖(偵5209卷第129至130頁)⑩I網棧之監視器畫面擷圖(偵5209卷第134至136頁)⑪路口監視器畫面擷圖(偵5209卷第136至136頁)22如附表一編號22所示①證人陳杏芝於警詢時之證言(他10094卷第35至39頁)②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偵辦賴柏諺詐欺案偵查報告(他10094卷第2至12頁)③提領、犯罪時、地一覽表(偵10553卷一第94至96頁)④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鼎金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10553卷一第179頁)⑤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10553卷一第175頁)⑥陳杏芝與詐騙集團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偵10553卷一第182至184頁)⑦高雄銀行存摺類存款存摺封面(偵10553卷一第180頁)⑧臺灣銀行綜合存款存摺封面(偵10553卷一第180頁)⑨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10553卷一第181頁)⑩郵局「戶名:楊順良、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提領明細、客戶基本資料、客戸歷史交易清單(偵5209卷第121至123頁)⑪被告田金狐之便利商店之監視器畫面擷圖、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畫面擷圖(偵5209卷第129至130頁)⑫I網棧之監視器畫面擷圖(偵5209卷第134至136頁)⑬路口監視器畫面擷圖(偵5209卷第136頁)23如附表一編號23所示①證人鄭凱杰於警詢時之證言(他10094卷第40至41頁)②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偵辦賴柏諺詐欺案偵查報告(他10094卷第2至12頁)③提領、犯罪時、地一覽表(偵10553卷一第94至96頁、偵5209卷第77至78頁)④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後湖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10553卷一第187頁)⑤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偵10553卷一第188頁)⑥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10553卷一第186、187頁)⑦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10553卷一第188頁)⑧證人鄭凱杰與詐騙集團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通聯紀錄擷圖(偵10553卷一第189頁)⑨臺幣活存明細擷圖、轉帳交易結果通知(偵10553卷一第189頁)⑩夥伴玩具購買證明擷圖(偵10553卷一第189頁)⑪郵局「戶名:楊順良、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提領明細、客戶基本資料、客戸歷史交易清單(偵5209卷第121至123頁)⑫被告田金狐之便利商店之監視器畫面擷圖、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畫面擷圖(偵5209卷第129至130頁)⑬I網棧之監視器畫面擷圖(偵5209卷第134至136頁)⑭路口監視器畫面擷圖(偵5209卷第136頁)24如附表一編號24所示①證人蔡逸芳於警詢時之證言(他10094卷第42至44頁)②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偵辦賴柏諺詐欺案偵查報告(他10094卷第2至12頁)③提領、犯罪時、地一覽表(偵10553卷一第94至96頁、偵5209卷第77至78頁)④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長安東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10553卷一第193至194頁)⑤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偵10553卷一第200頁)⑥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10553卷一第191頁)⑦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10553卷一第199頁)⑧證人蔡逸芳與詐騙集團之通聯紀錄翻拍照片(偵10553卷一第198頁)⑨證人蔡逸芳之手寫筆記(偵10553卷一第198頁)⑩玉山銀行交易明細查詢列印(偵10553卷一第197頁)⑪郵局「戶名:、 李惠慈 、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提領明細、客戶基本資料、客戸歷史交易清單(偵5209卷第106至109頁)⑫被告田金狐之便利商店監視器畫面擷圖、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畫面擷圖(偵5209卷第131至132頁)⑬I網棧之監視器畫面擷圖(偵5209卷第134至136頁)⑭路口監視器畫面擷圖(偵5209卷第136至136頁)25如附表一編號25所示①證人譚伯丞於警詢時之證言(他10094卷第45頁)②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偵辦賴柏諺詐欺案偵查報告(他10094卷第2至12頁)③提領、犯罪時、地一覽表(偵10553卷一第94至96頁、偵5209卷第77至78頁)④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鼎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10553卷一第203頁)⑤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偵10553卷一第205頁)⑥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10553卷一第203至204頁)⑦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10553卷一第205頁)⑧證人譚伯丞與詐騙集團之客服對話紀錄擷圖、臉書對話紀錄擷圖、通聯紀錄擷圖(偵10553卷一第206至208頁)⑨好賣+訂單凍結擷圖(偵10553卷一第208頁)⑩臉書社團暱稱「 高應大 (現高科大)<二手書>交流區」畫面翻拍照片(偵10553卷一第209頁)⑪郵局「戶名:、李惠慈、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提領明細、客戶基本資料、客戸歷史交易清單(偵5209卷第106至109頁)⑫被告田金狐之便利商店之監視器畫面擷圖、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畫面擷圖(偵5209卷第131至132頁)⑬I網棧之監視器畫面擷圖(偵5209卷第134至136頁)⑭路口監視器畫面擷圖(偵5209卷第136至136頁)26如附表一編號26所示①證人郭晏彤於警詢時之證言(他10094卷第46至47頁)②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偵辦賴柏諺詐欺案偵查報告(他10094卷第2至12頁)③提領、犯罪時、地一覽表(偵10553卷一第94至96頁、偵5209卷第77至78頁)④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草浦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10553卷一第212頁)⑤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10553卷一第211頁)⑥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10553卷一第213頁)⑦證人郭晏彤與詐騙集團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通聯紀錄擷圖(偵10553卷一第214至215頁)⑧存款交易明細查詢擷圖(偵10553卷一第215頁)⑨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戶名:楊順良、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提領明細、客戶基本資料査詢單、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偵5209卷第121至123頁)⑩被告田金狐之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畫面擷圖(偵5209卷第132頁)⑪I網棧之監視器畫面擷圖(偵5209卷第134至136頁)⑫路口監視器畫面擷圖(偵5209卷第136頁)27如附表一編號27所示①證人朱殷頤於警詢時之證言(偵5209卷第64頁)②提領、犯罪時、地一覽表(偵10553卷一第94至96頁、偵5209卷第77至78頁)③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玉成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10553卷一第225頁)④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偵10553卷一第221頁)⑤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10553卷一第227頁)⑥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10553卷一第219頁)⑦證人朱殷頤與詐騙集團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通聯紀錄擷圖(偵10553卷一第228至229頁)⑧立即轉帳交易成功畫面擷圖(偵10553卷一第228頁)⑨郵局「戶名:駱伊璇、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提領明細、客戶基本資料、客戸歷史交易清單(偵5209卷第106至109頁)⑩被告賴柏諺、田靜之路口監視器畫面擷圖(偵5209卷第139至139頁)⑪被告賴柏諺之便利商店監視器畫面擷圖、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畫面擷圖(偵5209卷第136至137頁)28如附表一編號28所示①證人李筱喬於警詢時之證言(偵5209卷第68至71頁)②提領、犯罪時、地一覽表(偵10553卷一第94至96頁、偵5209卷第77至78頁)③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中原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10553卷一第245頁)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10553卷一第250頁)⑤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10553卷一第249頁)⑥證人李筱喬與詐騙集團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通聯紀錄擷圖(偵10553卷一第246至248頁)⑦旋轉拍賣認證失敗擷圖(偵10553卷一第247頁)⑧帳戶明細擷圖(偵10553卷一第246頁)⑨郵局「戶名: 簡卓涵 、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提領明細、客戶基本資料、客戸歷史交易清單(偵5209卷第116至119頁)⑩被告賴柏諺、田靜之路口監視器畫面擷圖(偵5209卷第139至139頁)⑪被告賴柏諺之便利商店之監視器畫面擷圖、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畫面擷圖(偵5209卷第137至138頁)29如附表一編號29所示①證人林欣怡於警詢時之證言(偵5209卷第72至76頁)②提領、犯罪時、地一覽表(偵10553卷一第94至96頁、偵5209卷第77至78頁)③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南海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10553卷二第5頁)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10553卷二第2頁)⑤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10553卷二第10頁)⑥證人林欣怡與詐騙集團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通聯紀錄擷圖(偵10553卷二第11至12頁)⑦臺幣活存畫面擷圖(偵10553卷二第14頁)⑧郵局「戶名:簡卓涵、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提領明細、客戶基本資料、客戸歷史交易清單(偵5209卷第116至119頁)⑨被告賴柏諺、田靜之路口監視器畫面擷圖(偵5209卷第139至139頁)⑩被告賴柏諺之便利商店之監視器畫面擷圖、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畫面擷圖(偵5209卷第137至138頁)30如附表一編號30所示①證人胡芸菲於警詢時之證言(偵5209卷第191至192頁)②提領、犯罪時、地一覽表(偵10553卷一第94至96頁)③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龍興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5209卷第189頁、第193-至95頁)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5209卷第190頁)⑤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5209卷第188頁)⑥證人胡芸菲與詐騙集團之臉書、LINE對話紀錄擷圖、線上客服對話紀錄擷圖(偵5209卷第196至199頁)⑦存款交易明細查詢擷圖(偵5209卷第196頁)⑧轉帳結果交易成功擷圖(偵5209卷第196頁)⑨臺灣土地銀行「戶名: 徐婉婷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偵5209卷第152-至55頁)⑩黃譯鋒之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畫面擷圖(偵5209卷第141頁)⑪I網棧之監視器畫面擷圖(偵5209卷第139至140頁)⑫路口監視器畫面擷圖(偵5209卷第140頁)31如附表一編號31所示①證人莊傑川於警詢時之證言(偵5209卷第169頁)②提領、犯罪時、地一覽表(偵10553卷一第94至96頁)③ 臺南 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安中派出所陳報單、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5209卷第168、170、171、177頁)④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5209卷第179頁)⑤證人莊傑川與詐騙集團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通聯紀錄擷圖(偵5209卷第172至176頁)⑥立即轉帳交易成功擷圖(偵5209卷第174頁)⑦臺灣土地銀行「戶名:徐婉婷、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偵5209卷第152至155頁)⑧黃譯鋒之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畫面擷圖(偵5209卷第141頁)⑨I網棧之監視器畫面擷圖(偵5209卷第139至140頁)⑩路口監視器畫面擷圖(偵5209卷第140頁)32如附表一編號32所示①證人郭永琳於警詢時之證言(偵5209卷第182至183頁)②提領、犯罪時、地一覽表(偵10553卷一第94至96頁)③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三多路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5209卷第181至182頁、第184至185頁)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5209卷第183至184頁)⑤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5209卷第180頁)⑥證人郭永琳與詐騙集團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通聯紀錄擷圖(偵5209卷第186頁)⑦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5209卷第185頁)⑧ 潘柏豪 之玉山銀行存摺封面翻拍照片(偵5209卷第186頁)⑨臺灣土地銀行「戶名:徐婉婷、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偵5209卷第152至155頁)⑩黃譯鋒之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畫面擷圖(偵5209卷第141頁)⑪I網棧之監視器畫面擷圖(偵5209卷第139至140頁)⑫路口監視器畫面擷圖(偵5209卷第140頁)33如附表一編號33所示①證人鄭雅馨於警詢時之證言(偵1242卷第6至7頁)②提領明細表(偵1242卷第25至27頁)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1242卷第54頁)④證人鄭雅馨與詐騙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偵1242卷第56至57頁)⑤富邦銀行之臺外幣交易明細查詢擷圖(偵1242卷第55頁)⑥玉山銀行之存款交易明細查詢擷圖(偵1242卷第55至)⑦新光銀行之綜合活期儲蓄存款帳戶詳情擷圖(偵1242卷第56頁)⑧郵局帳號「戶名: 王欣如 、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偵1242卷第28頁)⑨郵局「戶名: 王馨苡 、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偵1242卷第28頁)⑩林玟勝之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畫面擷圖(偵1242卷第32至37頁)⑪路口監視器畫面擷圖(偵1242卷第32頁)34如附表一編號34所示①證人劉恩佐於警詢時之證言(偵1242卷第11至12頁)②提領明細表(偵1242卷第25至27頁)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1242卷第82頁)④證人劉恩佐與詐騙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偵1242卷第83至84頁)⑤臺外幣交易明細查詢擷圖(偵1242卷第83頁)⑥郵局「戶名:王馨苡、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偵1242卷第28頁)⑦林玟勝之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畫面擷圖(偵1242卷第32至37頁)⑧路口監視器畫面擷圖(偵1242卷第32頁)35如附表一編號35所示①證人許瑄婷於警詢時之證言(偵1242卷第8頁)②提領明細表(偵1242卷第25至27頁)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1242卷第47頁)④臉書社團名稱「高雄租屋、出租專屬社團、房東盡量PO」貼文翻拍照片(偵1242卷第53頁)⑤證人許瑄婷與詐騙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偵1242卷第51至52頁)⑥交易明細翻拍照片(偵1242卷第48頁)⑦郵局帳號「戶名:王欣如、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偵1242卷第28頁)⑧林玟勝之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畫面擷圖(偵1242卷第32至37頁)⑨路口監視器畫面擷圖(偵1242卷第32頁)36如附表一編號36所示①證人盧品諭於警詢時之證言(偵1242卷第9至10頁)②提領明細表(偵1242卷第25至27頁)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1242卷第41頁)④證人盧品諭與詐騙集團成員之通聯紀錄擷圖(偵1242卷第42頁)⑤轉帳交易明細擷圖(偵1242卷第42、43頁)⑥郵局帳號「戶名:王欣如、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偵1242卷第28頁)⑦林玟勝之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畫面擷圖(偵1242卷第32至37頁)⑧路口監視器畫面擷圖(偵1242卷第32頁)37如附表一編號37所示①證人沈琪芳於警詢時之證言(偵1242卷第13頁)②提領明細表(偵1242卷第25至27頁)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1242卷第79頁)④證人沈琪芳與詐騙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偵1242卷第80頁)⑤轉帳完成畫面擷圖(偵1242卷第81頁)⑥臺灣銀「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偵1242卷第31頁)⑦林玟勝之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畫面擷圖(偵1242卷第32至37頁)38如附表一編號38所示①證人林昕恬於警詢時之證言(偵1242卷第14頁)②提領明細表(偵1242卷第25至27頁)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1242卷第40頁)④臺灣銀「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偵1242卷第31頁)⑤林玟勝之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畫面擷圖(偵1242卷第32至37頁)39如附表一編號39所示①證人蔡旻諺於警詢時之證言(偵1242卷第15頁)②提領明細表(偵1242卷第25至27頁)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1242卷第77頁)④證人蔡旻諺與詐騙集團成員之通聯紀錄(偵1242卷第78頁)⑤交易明細擷圖(偵1242卷第78頁)⑥臺灣銀「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偵1242卷第31頁)⑦林玟勝之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畫面擷圖(偵1242卷第32至37頁)40如附表一編號40所示①證人吳佳家於警詢時之證言(偵1242卷第16至18頁)②提領明細表(偵1242卷第25至27頁)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1242卷第62頁)④證人吳佳家與詐騙集團成員之臉書、LINE對話紀錄擷圖(偵1242卷第63至64頁、第71至76頁)⑤立即/預約轉帳擷圖(偵1242卷第68頁)⑥合庫「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偵1242卷第28頁)⑦林玟勝之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畫面擷圖(偵1242卷第118至120頁)41如附表一編號41所示①證人張博翔於警詢時之證言(偵1242卷第19至20頁)②提領明細表(偵1242卷第25至27頁)③合庫「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偵1242卷第28頁)④林玟勝之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畫面擷圖(偵1242卷第32至37頁)42如附表一編號42所示①證人陳智淵於警詢時之證言(偵1242卷第21至22頁)②提領明細表(偵1242卷第25至27頁)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1242卷第43頁)④證人陳智淵與詐騙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通聯紀錄擷圖(偵1242卷第45至46頁)⑤證人陳智淵之第一銀行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封面、內頁交易明細翻拍照片(偵1242卷第44頁)⑥存款帳戶查詢擷圖(偵1242卷第45頁)⑦合庫「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偵1242卷第28頁)⑧林玟勝之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畫面擷圖(偵1242卷第32至37頁)43如附表一編號43所示①證人陳奕均於警詢時之證言(偵1242卷第22之1頁)②提領明細表(偵1242卷第25至27頁)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1242卷第58頁)④證人陳奕均與詐騙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偵1242卷第59至61頁)⑤合庫「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偵1242卷第28頁)⑥林玟勝之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畫面擷圖(偵1242卷第118至120頁)44如附表一編號44所示①證人葉羽純於警詢時之證言(偵10099卷第41頁)②林玟勝詐欺案被害人暨提領、犯罪時、地一覽表(偵10099卷第8至9頁)③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樹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10099卷第64頁)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10099卷第63頁)⑤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10099卷第65頁)⑥證人葉羽純與詐騙集團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偵10099卷第66至98頁)⑦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10099卷第65頁)⑧郵局帳號「戶名: 林健鎮 、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偵10099卷第11頁)⑨林玟勝之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畫面擷圖(偵10099卷第79頁)⑩時序表(偵10099卷第83至84頁)45如附表一編號45所示①證人劉文馨於警詢時之證言(偵10099卷第35至36頁)②林玟勝詐欺案被害人暨提領、犯罪時、地一覽表(偵10099卷第8至9頁)③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昌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10099卷第48頁)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10099卷第47頁)⑤證人劉文馨與詐騙集團之在線客服對話紀錄(偵10099卷第51頁)⑥賣貨便文件(偵10099卷第50頁)⑦轉帳完成擷圖(偵10099卷第49頁)⑧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偵10099卷第10頁)⑨林玟勝之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畫面擷圖(偵10099卷第79頁)⑩時序表(偵10099卷第83至84頁46如附表一編號46所示①證人柯芷欣於警詢時之證言(偵10099卷第37至38頁)②林玟勝詐欺案被害人暨提領、犯罪時、地一覽表(偵10099卷第8至9頁)③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10099卷第53頁)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10099卷第52頁)⑤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10099卷第53頁)⑥證人柯芷欣與詐騙集團之臉書、LINE對話紀錄擷圖、通聯紀錄擷圖(偵10099卷第54至57頁)⑦立即轉帳畫面擷圖(偵10099卷第57頁)⑧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偵10099卷第10頁)⑨林玟勝之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畫面擷圖(偵10099卷第79頁)⑩時序表(偵10099卷第83至84頁)47如附表一編號47所示①證人張綺庭於警詢時之證言(偵10099卷第39至40頁)②林玟勝詐欺案被害人暨提領、犯罪時、地一覽表(偵10099卷第8至9頁)③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信義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10099卷第59頁)④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10099卷第59頁)⑤證人張綺庭與詐騙集團之賣場對話翻拍照片、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客服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偵10099卷第60至62頁)⑥轉帳紀錄翻拍照片(偵10099卷第62頁)⑦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偵10099卷第10頁)⑧林玟勝之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畫面擷圖(偵10099卷第79頁)⑨時序表(偵10099卷第83至84頁)48如附表一編號48所示①證人張益順於警詢時之證言(偵10099卷第42至43頁)②林玟勝詐欺案被害人暨提領、犯罪時、地一覽表(偵10099卷第8至9頁)③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楓子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10099卷第70頁)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10099卷第69頁)⑤證人張益順與詐騙集團之通聯紀錄擷圖(偵10099卷第72至73頁)⑥證人張益順之中小企業銀行存摺封面、內頁交易明細(偵10099卷第71頁)⑦交易明細畫面擷圖(偵10099卷第74頁)⑧郵局帳號「戶名: 胡宸睿 、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偵10099卷第12頁)⑨路口監視器畫面擷圖(偵10099卷第80至81頁)⑩林玟勝之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畫面擷圖(偵10099卷第80頁)⑪時序表(偵10099卷第83至84頁)49如附表一編號49所示①證人黃靜文於警詢時之證言(偵10099卷第44至45頁)②林玟勝詐欺案被害人暨提領、犯罪時、地一覽表(偵10099卷第8至9頁)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10099卷第75頁)④高雄市政府警察局 鳳山 分局新甲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10099卷第76頁)⑤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10099卷第76頁)⑥郵局帳號「戶名: 鄭道明 、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偵10099卷第13頁)⑦林玟勝之超商監視器畫面擷圖、路口監視器畫面擷圖(偵10099卷第82頁)⑧時序表(偵10099卷第83至84頁)附表三編號犯罪事實主文1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王詠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賴柏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2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王詠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賴柏犯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3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王詠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賴柏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4如附表一編號4所示王詠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賴柏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5如附表一編號5所示王詠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賴柏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田靜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6如附表一編號6所示王詠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賴柏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7如附表一編號7所示王詠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賴柏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田靜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8如附表一編號8所示王詠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賴柏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田靜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9如附表一編號9所示王詠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賴柏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田靜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10如附表一編號10所示王詠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賴柏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田靜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11如附表一編號11所示王詠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賴柏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田靜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12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王詠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賴柏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田靜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黃譯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13如附表一編號13所示王詠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賴柏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田靜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黃譯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14如附表一編號14所示王詠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賴柏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田靜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黃譯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15如附表一編號15所示王詠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賴柏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田靜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黃譯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16如附表一編號16所示王詠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賴柏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田靜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黃譯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17如附表一編號17所示王詠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賴柏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田靜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黃譯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18如附表一編號18所示王詠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賴柏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田靜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19如附表一編號19所示王詠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賴柏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田靜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20如附表一編號20所示王詠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賴柏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田靜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21如附表一編號21所示王詠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賴柏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田靜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田金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22如附表一編號22所示王詠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賴柏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田靜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田金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23如附表一編號23所示王詠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賴柏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田靜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田金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24如附表一編號24所示王詠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賴柏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田靜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田金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25如附表一編號25所示王詠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賴柏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田靜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田金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26如附表一編號26所示王詠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賴柏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田靜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田金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27如附表一編號27所示王詠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賴柏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田靜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28如附表一編號28所示王詠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賴柏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田靜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29如附表一編號29所示王詠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賴柏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田靜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30如附表一編號30所示王詠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賴柏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田靜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31如附表一編號31所示王詠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賴柏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田靜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32如附表一編號32所示王詠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賴柏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田靜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33如附表一編號33所示王詠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賴柏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田靜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34如附表一編號34所示王詠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賴柏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田靜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35如附表一編號35所示王詠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賴柏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田靜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36如附表一編號36所示王詠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賴柏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田靜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37如附表一編號37所示王詠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賴柏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田靜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38如附表一編號38所示王詠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賴柏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田靜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39如附表一編號39所示王詠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賴柏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田靜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40如附表一編號40所示王詠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賴柏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田靜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41如附表一編號41所示王詠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賴柏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田靜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42如附表一編號42所示王詠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賴柏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田靜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43如附表一編號43所示王詠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賴柏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田靜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44如附表一編號44所示王詠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賴柏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田靜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45如附表一編號45所示王詠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賴柏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田靜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46如附表一編號46所示王詠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賴柏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田靜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47如附表一編號47所示王詠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賴柏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田靜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48如附表一編號48所示王詠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賴柏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田靜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49如附表一編號49所示王詠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賴柏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田靜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