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司聲字第2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聲字第215號聲請人 許春桂 相對人 蔡世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蔡世才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伍仟捌佰伍拾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及其他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事件,經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013號判決確定在案,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850元,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7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藍凰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