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5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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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5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573號原告鴻光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守文 被告 黃秀霞 訴訟代理人 鍾永盛 律師
鍾佩潔 律師被告 葉居財
朱旭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固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兩造共有之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原告因分割系爭土地所受利益之價額為119萬4,334元(計算式:系爭土地起訴時之公告現值1,200元×4976.39平方公尺×原告應有部分1/5=119萬4,33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19萬4,33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2,88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1,000元,應再補繳1萬1,88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筠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華民國113年7月3日
書記官陳芝箖

歷審裁判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 補 字第 573 號裁定(113.07.03)【本件裁判書】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 年度 士司補 字第 290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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