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8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8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899號原告 朱仲亮 訴訟代理人 葉艷純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卞競峰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佰參拾萬參仟肆佰玖拾伍元(原告請求金額為美金11萬7,000元,依支付命令聲請日即民國110年5月19日臺灣銀行美金現金賣出匯率以1美元兌換新臺幣28.235元折算。計算式:117,000×28.235=3,303,495),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參仟柒佰陸拾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尚應補繳新臺幣參萬參仟貳佰陸拾玖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11月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0日
書記官楊家玲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