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1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11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發還保證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164號聲請人即被告 高泉聲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110年度易緝字第24號),聲請發還保證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高泉聲(下稱被告)因受傷需要金錢醫病,請求發還新臺幣(下同)9610元之擔保金等語。
二、按撤銷羈押、再執行羈押、受不起訴處分、有罪判決確定而入監執行或因裁判而致羈押之效力消滅者,免除具保之責任,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高泉聲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未到案審理,嗣經本院發布通緝緝獲,由本院法官於審理中指定保證金額9610元,由被告於110年10月14日如數繳納後將其釋放,有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可稽,而被告所涉上開竊盜案件,現由本院以110年度易緝字第24號案件審理中,迄今尚未終結,仍有保全審判程序進行之必要,聲請人以上開事由聲請發還保證金,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1月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何松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蔡宜君中華民國110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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