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繼字第18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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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司繼字第18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繼字第1864號聲請人 康嘉倪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應補正之事項:
本件被繼承人於109年5月7日死亡,臺端於110年10月29日始具狀聲請本件拋棄繼承,已逾法條所定之3個月期限。請於 陳明 臺端係何時知悉繼承開始?何時知悉被繼承人死亡?是否有參加被繼承人之喪禮?為何不知悉自己母親過世?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供參。㈡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1月9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