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重附民上字第1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重附民上字第12號上訴人 林朝富 被上訴人鴻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築德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林智源 上列當事人間因偽造文書案件(108年度上訴字第1005號),上訴人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2月26日第一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5年度重附民字第5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
一、上訴人方面聲明及陳述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上訴狀所載。
二、被上訴人方面被上訴人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被上訴人林智源於刑事訴訟程序,否認有偽造文書行為。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告訴被上訴人林智源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諭知被上訴人林智源無罪,上訴人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上訴人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經核即無不合。上訴人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求為判決如訴之聲明,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13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劉壽嵩
法官張育彰法官廖紋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江珮菱中華民國108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