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132號聲請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95年3月28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原債權人新竹國際商業銀行(嗣與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以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存續銀行,合併後名稱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借款、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保證債務、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執行抵押權費用、損害賠償等一切債務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22,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權利存續期間自95年3月27日起至125年3月26日止,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計算,並經地政機關辦畢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嗣相對人依上開約定向聲請人借款⑴18,000,000元、⑵3,800,000元、⑶916,585元,並約定借款期間、利息及還款方式,並同意如有任何一筆債務不依約清償時,所有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應為全部之清償,並自逾期之日起,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詎相對人就上開借款債務均未依約攤還,總計尚欠金額20,387,430元及利息、違約金未償,依約定上開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應一次全數清償,屢經催討無效,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金融機構無擔保債權)、前置協商無擔保債務還款分配表暨表決結果、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份;借據2份、放款客戶往來明細3份(以上均為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以98年4月14日新院雲民政98司拍132字第7905號函,通知相對人得於函到5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並已於98年4月20日對相對人為寄存送達,並於00年0月00日生送達效力,惟迄未見相對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19日
新竹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施芳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6月19日
書記官林淑瑜┌─────────────────────────────────────────────────────────┐│附表(土地):98年度司拍字第132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1│新竹市││聚吉││85-7│建│││126│10000分之│││││││││││││3206││└──┴───┴────┴────┴────┴─────┴─┴──┴──┴──────┴──────┴───────┘┌───────────────────────────────────────────────────────────────────────┐│附表(建物)︰98年度司拍字第132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單位:平方公尺││││││││├───┬───┬───┬───┬───┬───┬─────┼────┬───┬───┤權利│││││││主要建築│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合│主要建│面│面││││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層及│層及│層及│層及│層及│層及││││積││備考││││││材料及│面積│面積│面積│面積│面積│面積││築材料││││││││││││││││││││單│範圍│││││││房屋層數│││││││計│及用途│積│位│││├──┼──┼────┼────┼────┼───┼───┼───┼───┼───┼───┼─────┼────┼───┼───┼───┼───┤│1│2627│新竹市林│新竹市聚│住宅、停│一層:│騎樓:│││││80.70│陽台│8.24│平方公│全部│││││森路318│吉段85-7│車空間,│63.31│17.39││││││││尺││││││號│地號│鋼筋混凝││││││││││││││││││土造,7││││││││││││││││││層│││││││││││││├──┴──┴────┴────┴────┴───┴───┴───┴───┴───┴───┴─────┴────┴───┴───┴───┴───┤│共用部分:聚吉段2634建號、150.4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1593;聚吉段2635建號、94.8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8284│├──┬──┬────┬────┬────┬───┬───┬───┬───┬───┬───┬─────┬────┬───┬───┬───┬───┤│2│2631│新竹市林│新竹市聚│住家用,│二層:││││││81.98│陽台│8.22│平方公│全部│││││森路318│吉段85-7│鋼筋混凝│81.98│││││││││尺││││││號2樓│地號│土造,7││││││││││││││││││層│││││││││││││├──┴──┴────┴────┴────┴───┴───┴───┴───┴───┴───┴─────┴────┴───┴───┴───┴───┤│共用部分:聚吉段2634建號、150.4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1500;聚吉段2635建號、94.8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2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