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7年度南簡字第3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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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南簡字第348號
上 訴 人 乙○○
被上訴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
6月20日本院台南簡易庭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
命其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97年7月18
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
仍未補正,有本院台南簡易庭詢問簡答表在卷可參,其上訴
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蔡孟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
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吳幸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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