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34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34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23482號債權人 許麗琴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俊洪工程有限公司鄭玉麟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對債務人鄭玉麟請求負連帶責任之依據(按請求負連帶責任需有法律明文或契約明示約定,而狀附支票顯係公司票,自支票形式觀之,鄭玉麟僅係該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尚難逕認係共同發票人)。
二、債務人俊洪工程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2年5月3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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