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樓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簡字第4553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7年8月13日上午10時14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
第一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伍逸康
書 記 官 戴顯澄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捌萬 伍仟玖佰 肆拾壹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捌萬伍仟伍佰捌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
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信用卡帳務資料查詢、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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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理債專案申請書等影本各1份為證,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
為真。至被告雖具狀對於原告之請求,表示異議,惟被告並
未表明其異議之理由,復未表明其認為原告之請求有何無理
由之處,其空言對於原告之請求,表示異議,自無足取。從
而,原告之主張為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戴顯澄
法官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戴顯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