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簡字第4530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丁○○○○○○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簡字第4530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97年8月6日上午10時24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
事第二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朱盈吉
  書 記 官 李宗諺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柒仟參佰肆拾捌元,及自民
國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
六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
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
金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放款借據影本、就學貸款撥款
通知書暨申請書、授信明細查詢單、放款單筆貸放攤還及收
息紀錄查詢單、利率表暨郵局機動定儲利率表等為證,經本
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依調查證
據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李宗諺
法官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李宗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