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7年度鳳簡字第1209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鳳簡字第1209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97年8月13日下午4時30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
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劉建利
  書記官 蔡佩珊
  通 譯 王冠富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捌萬叁仟捌佰肆拾柒元,及
自民國97年5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9.71%
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玖佰玖拾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及信
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等件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
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原告聲請一造辯論判決,本院認原告
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
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
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8月1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記官蔡佩珊
法官劉建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中華民國97年8月13日
書記官蔡佩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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