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55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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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55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35581號債權人伊噠特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銘宏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陳俞呈 即順鐿當舖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暨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10條第1款、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俞呈即順鐿當舖發給支付命令,惟查未能釋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應駁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9日
書記官吳淑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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