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促字第70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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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促字第70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促字第7053號債權人 江祐丞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黃興錪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黃興錪記事勿省略之最新戶籍謄本、其他足資認定得向黃興錪請求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文件(如借據暨經債務人簽章確認收訖之符合本件借款金額之文件、本票等。註:匯款原因多端,或有可能係借款之清償,甚或係給付貨款、贈與金額等,債權人既未補強其他可互核之佐證,殊難遽認係借款,自難認債權人與債務人間確有借貸關係存在。),亦未提出本件借款已屆清償期之文件,復未提出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依據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等。註:債權人雖提出與債務人間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為證,惟通訊軟體LINE內容之解讀,每個人均有不同,尤其在對立之兩造間,其解讀往往南轅北轍,其釋明能力薄弱,殊難採據);經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1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7月18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2年7月18日
書記官謝明松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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