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9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9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返還出資額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928號原告 廖友亨
莊玫毓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廖淑華 律師被告 蔡慶添 訴訟代理人 鐘登科 律師
廖奕婷 律師當事人間返還出資額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9月12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主文欄第一項中關於「 莊致毓 」之記載,應更正為「莊玫毓」。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0月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高英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2年10月1日
書記官鄭淑英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