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2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2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233號聲請人甲○○即債務人代理人 張金盛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固同時提出財產及收支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9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9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所得資料參考清單、戶籍謄本、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戶籍謄本等件到院,惟聲請人所檢附之上開資料,經核其內容並未齊備或記載不完備,而有命補正之必要,經本院於97年12月11日定期命補正,該裁定於97年12月16日合法送達聲請人,有該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聲請人雖於97年12月25日提出民事補正狀,然綜觀該補正狀之內容,就應補正事項諸如:聲請人與金融機構依銀行公會債務協商機制成立協商之協議書暨還款計劃、完整之債權人清冊(聲請人所補正之債權人清冊仍未記載債權發生之原因)、聲請前2年內收入之數額、原因、種類及詳細說明其收入起迄時間為何(聲請人於聲請狀及補正狀均僅 陳明 自97年4月1日起任職於垣建工業有限公司之收入;又聲請人固有提出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所得資料參考清單,然該等資料並不等同聲請人前2年之收入數額)、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明細、全民健保投保歷史明細表等項,均未於期限內補正,迄今猶未提出,難認聲請人已依補正裁定之意旨而為補正,自應駁回其更生之聲請。又本件雖經本院裁定駁回,惟聲請人如確有合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規定得聲請更生之情形,仍得依法檢齊各項文件再行聲請更生,併予敘明。
三、結論: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應為不合程式,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98條、第75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18日
民事庭法官陳湘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2月18日
書記官張慧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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