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79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理由
一、經查,本件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經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確定(詳如附表所示)。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1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劉桂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8年2月18日
書記官簡羽勤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7.07.07│97.10.27│97.10.28││││││├───────┼────────┼────────┼────────┤│偵查(自訴)機│基隆地檢97年度毒│基隆地檢97年度毒│基隆地察97年度毒││關年度案號│偵字第2339號│偵字第2817號│偵字第2817號││││││├──┬────┼────────┼────────┼────────┤│最後│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事實├────┼────────┼────────┼────────┤│審│案號│97年基簡字第1288│97年基簡字第1534│97年基簡字第1534││││號│號│號││├────┼────────┼────────┼────────┤││判決日期│97.10.27│97.12.10│97.12.10│├──┼────┼────────┼────────┼────────┤│確│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定├────┼────────┼────────┼────────┤│判│案號│97年基簡字第1288│97年基簡字第1534│97年基簡字第1534││決││號│號│號││├────┼────────┼────────┼────────┤││確定日期│97.11.25│97.12.29│97.12.29│├──┴────┼────────┼────────┼────────┤│備註│基隆地檢98年度執│基隆地檢98年度執│基隆地檢98年度執│││字第147號│字第369號│字第36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