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38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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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38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4年度易字第384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被告乙○○
(現另案於臺灣嘉義監獄鹿草分監執行)上列被告等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510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事實如檢察官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又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甲○○、乙○○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為均犯刑法277條第1項普通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乙○○、甲○○分別於本院辯論終結前,撤回對被告甲○○、乙○○之告訴,依照前開法條之規定,自應諭知不受理,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2月2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夏金郎
法官盧鳳田法官洪嘉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4年12月22日
書記官吳明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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