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176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176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17649號聲請人 王清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麥祝平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 陳明 利息起算日(書狀記載有到期日、105年9月19日、105年10月28日,前後記載不一,應予陳明)。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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