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147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1475號聲請人展典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景會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14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11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1月21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劉庭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5年11月21日
書記官鄭涵文附表:
┌──┬─────┬─────┬──────┬─────┬─────┐│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展典有限公│彰化商業銀│105年7月22日│100,000元│HN0000000│││司黃景會│行西松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