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30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30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306號聲請人伊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昇郁 訴訟代理人 王岑瑜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貳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2張,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64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並刊登於民國105年2月23日之報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64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經聲請人於105年2月23日刊登該裁定於臺灣導報,至同年6月23日為止已滿4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上開申報權利期間期滿3個月內提出本件聲請,合於前揭條文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8月1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李怡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8月19日
書記官劉冠宏┌───────────────────────────────────────────────────┐│附表:│├──┬──────┬─────┬─────┬──────┬────────┬───────┬─────┤│編號│發票人│受款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001│華泰電子股份│伊歐科技股│兆豐國際商│000-00-00000│4,050,000元│104年12月31日│AZ0000000│││有限公司杜│份有限公司│業銀行楠梓│-4││││││俊元││分行│││││├──┼──────┼─────┼─────┼──────┼────────┼───────┼─────┤│002│華泰電子股份│伊歐科技股│兆豐國際商│000-00-00000│4,050,000元│105年3月31日│AZ0000000│││有限公司杜│份有限公司│業銀行楠梓│-4││││││俊元││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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