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補字第737號
法定代理人 張珮瑩
訴訟代理人 洪宏隆
上列原告與被告 歐風 名家第二期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9,61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23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23日
書記官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