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監宣字第90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監宣字第9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准許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監宣字第909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准許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22日
家事第二庭法官王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23日
書記官吳昌穆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