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苗簡字第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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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苗簡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苗簡第39號原告辛○○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己○○、戊○○、庚○○、丁○.死亡者,則應提出其除戶謄本及所.陳報是否有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以及繼承系統表上所有人員之最新.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情事,另補正適.中華民國98.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