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40號原告 孫家珍 即玖銘建材五金工程行被告 張明清 即翊成工程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09,89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3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2月9日
民事庭法官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俊宏中華民國98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