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簡字第78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9年度簡字第78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蒲韋名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000
00、30476、30589、30590、32903號),因被告自白犯罪(108年度易字第268號),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爰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蒲韋名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65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蒲韋名明知址設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2樓之「Su-nPoker桌遊館」為經營賭玩德州撲克牌之職業賭場。其賭法如下:賭客向櫃檯人員(即店長或副店長)以現金新臺幣(下同)1:100之比值兌換籌碼。賭客可自由選擇未滿10人之賭桌賭玩,荷官先發給每位賭客2張底牌,嗣再陸續發下3張、1張、1張,共5張公牌,賭客利用公牌與自己手裡的2張底牌組成最佳牌組,在第一輪發2張底牌及後面每一輪公牌揭牌前,賭客可輪流下注(最少須下注2,000元之籌碼即現金20元)、跟注或選擇棄牌,一直到最後由配對最佳牌組之賭客獲勝,獲勝賭客可贏得檯面上賭客下注之籌碼,若最後有兩家或以上未蓋牌則攤牌比大小,依勝負分配總籌碼,結束本回合,莊家位置即依順時鐘次序移動至下一家進行下一輪,以此方式下注賭博。而每回合獲勝之賭客應支付5%之籌碼予荷官,供作賭場之獲利。賭客賭玩後若欲將籌碼換回現金,則可向在場之幣商先扣除1%籌碼為手續費後,以前揭相同比值加以兌換,幣商再就手續費再與賭場朋分獲利,亦即賭客若以100萬元籌碼(即現金1萬元)兌換現金,則須給付幣商1萬籌碼之手續費,幣商就此筆手續費可向賭場換回現金50元(即100元現金的半數)以為佣金。
竟基於賭博之犯意,於民國108年9月29日22時許前某時,在上址公眾得出入場所內,以現金兌換籌碼後,以前揭德州撲克方式進行賭博。嗣警接獲線報後,於108年9月29日22時許,持本院核發之108年聲搜字1456號搜索票至上址搜索,當場查獲工作人員 程仲鴻 、 劉致豪 、 李家榮 、 葉緹虹 、 吳典政 、 魏銘男 、 楊世任 、 鄭圻亨 等8人(均經本院另以109年度易字第268號審結),及如附表二所示賭客(附表二編號2至3賭客部分,均經本院另以109年度易字第268號審結;其餘賭客均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而悉上情。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訊據被告蒲韋名就本案犯罪事實坦認不諱,核與同案被告 吳文進 、程仲鴻、劉致豪、魏銘男、李家榮、楊世任、吳典政、 黃孟涵 、鄭圻亨、 林自昆 、 江隆誠 、葉緹虹、 凌培甄 、廖于晴、 蕭伃軒 、 陳瑞文 之供述,及證人張 瑔叡 、 許家秋 、 鄭黃仁宇 、 陳禹丞 、 黃柏諭 、 黃碩揚 、 李政宇 、 何周穎 及 王冠斌 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情節相符,並有臺中市政府107年
6月12日府授經商字第1070869051號函及檢附之商業登記抄本(見警41935卷第727至729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108年9月29日22時45分執行搜索之本院108年聲搜字1456號搜索票、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手繪現場圖及人員配置、SunPoker桌遊館A桌手繪現場圖及人員配置、B桌手繪現場圖及人員配置、C桌手繪現場圖及人員配置、搜索現場照片10張、SunPoker桌遊館帳冊明細資料、百家樂保險、會員賭博時間紀錄、員工守則、員工排班表(見警41935卷第627至725頁)、SunPoker桌遊館成本明細表(見警45432卷第851頁)、LINE群組「SunPok-er桌遊館」、「SUN太空站」、「SUNPOKE美女荷官團」訊息截圖各1份(見警41935卷第55至69頁)、同案被告魏銘男於LINE群組「SUN太陽能源」及與吳文進LINE對話紀錄截圖各1份(見警41935卷第191頁至195頁)、同案被告鄭圻亨、吳文進LINE個人資料頁面截圖、「SunPoker桌遊館
1」、「SunPoker桌遊館2」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共6張(見警41935卷第249至251頁、證人 張瑔叡 手機LINE截圖9張(見警41935卷第355至371頁)、證人許家秋手機LINE截圖4張(見警41935卷第397至399頁)、證人鄭黃仁宇手機LINE截圖2張(見警41935卷第427頁)、被告蒲韋名手機LINE截圖8張(見警41935卷第459至460頁)、同案被告林自昆手機LINE截圖3張(見警41935卷第487至488頁)、證人李政宇手機LINE截圖8張(見警41935卷第519至521頁)、證人何周穎手機至太陽撲克遊戲館遊玩之照片16張(見警41935卷第551至554頁)、證人王冠斌手機LINE截圖3張(見警41935卷第579至580頁)附卷可稽,另有如附表所示之物(編號76至87除外)扣案可憑,足徵被告自白與客觀事實相符,而堪採信。
三、論罪科刑: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罪。爰審酌被告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助長不正投機風氣且有害社會善良風俗,所為實屬非當,惟考量其於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且所投入賭博之金額非鉅,及其自承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小康(見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等一切情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標準。
四、沒收: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賭資45,000元,係於「SunPoker桌遊館」櫃檯所扣得,係賭客賭博兌換籌碼及幣商向櫃檯購買所取得,屬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另扣案如附表編號2至65所示籌碼、撲克牌、賠率表、計時器、切牌卡等物,均係擺置於「SunPoker桌遊館」賭檯上當場賭博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刑法第266條第2項規定,在被告主文項下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所示之刑。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7月22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侯驊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科維中華民國109年7月22日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108年9月29日22時45分於
SunPoker桌遊館搜索扣得之物┌──┬────────────────┐│編號│物品名稱││││├──┼────────────────┤│1│新臺幣45,000元│├──┼────────────────┤│2│撲克牌3箱│├──┼────────────────┤│3│十萬面額籌碼402枚│├──┼────────────────┤│4│一萬面額籌碼257枚│├──┼────────────────┤│5│五千面額籌碼287枚│├──┼────────────────┤│6│一千面額籌碼996枚│├──┼────────────────┤│7│五百面額籌碼100枚│├──┼────────────────┤│8│一百面額籌碼259枚│├──┼────────────────┤│9│二十五面額籌碼200枚│├──┼────────────────┤│10│十萬面額籌碼2枚│├──┼────────────────┤│11│一萬面額籌碼67枚│├──┼────────────────┤│12│五千面額籌碼7枚│├──┼────────────────┤│13│一千面額籌碼29枚│├──┼────────────────┤│14│撲克牌2副│├──┼────────────────┤│15│莊家鈕1個│├──┼────────────────┤│16│十萬面額籌碼5枚│├──┼────────────────┤│17│一萬面額籌碼13枚│├──┼────────────────┤│18│一千面額籌碼4枚│├──┼────────────────┤│19│十萬面額籌碼13枚│├──┼────────────────┤│20│一萬面額籌碼25枚│├──┼────────────────┤│21│五千面額籌碼2枚│├──┼────────────────┤│22│一千面額籌碼3枚│├──┼────────────────┤│23│十萬面額籌碼5枚│├──┼────────────────┤│24│一萬面額籌碼43枚│├──┼────────────────┤│25│一千面額籌碼6枚│├──┼────────────────┤│26│十萬面額籌碼10枚│├──┼────────────────┤│27│一萬面額籌碼3枚│├──┼────────────────┤│28│一千面額籌碼14枚│├──┼────────────────┤│29│十萬面額籌碼2枚│├──┼────────────────┤│30│一千面額籌碼7枚│├──┼────────────────┤│31│一萬面額籌碼31枚│├──┼────────────────┤│32│十萬面額籌碼5枚│├──┼────────────────┤│33│一萬面額籌碼41枚│├──┼────────────────┤│34│五千面額籌碼4枚│├──┼────────────────┤│35│一千面額籌碼10枚│├──┼────────────────┤│36│十萬面額籌碼8枚│├──┼────────────────┤│37│一萬面額籌碼19枚│├──┼────────────────┤│38│一千面額籌碼2枚│├──┼────────────────┤│39│十萬面額籌碼2枚│├──┼────────────────┤│40│一萬面額籌碼71枚│├──┼────────────────┤│41│五千面額籌碼1枚│├──┼────────────────┤│42│一千面額籌碼1枚│├──┼────────────────┤│43│十萬面額籌碼12枚│├──┼────────────────┤│44│一萬面額籌碼54枚│├──┼────────────────┤│45│五千面額籌碼1枚│├──┼────────────────┤│46│一千面額籌碼2枚│├──┼────────────────┤│47│十萬面額籌碼15枚│├──┼────────────────┤│48│一萬面額籌碼20枚│├──┼────────────────┤│49│一千面額籌碼12枚│├──┼────────────────┤│50│五千面額籌碼12枚│├──┼────────────────┤│51│一萬面額籌碼30枚│├──┼────────────────┤│52│十萬面額籌碼1枚│├──┼────────────────┤│53│十萬面額籌碼10枚│├──┼────────────────┤│54│一萬面額籌碼1枚│├──┼────────────────┤│55│十萬面額籌碼10枚│├──┼────────────────┤│56│一萬面額籌碼49枚│├──┼────────────────┤│57│五千面額籌碼2枚│├──┼────────────────┤│58│一千面額籌碼29枚│├──┼────────────────┤│59│十萬面額籌碼12枚│├──┼────────────────┤│60│一萬面額籌碼49枚│├──┼────────────────┤│61│五千面額籌碼2枚│├──┼────────────────┤│62│一千面額籌碼35枚│├──┼────────────────┤│63│賠率表2張│├──┼────────────────┤│64│計時器5個│├──┼────────────────┤│65│切牌卡1張│├──┼────────────────┤│66│會員卡1盒│├──┼────────────────┤│67│監視器1組(5個鏡頭)│├──┼────────────────┤│68│電腦(含螢幕)1臺│├──┼────────────────┤│69│點鈔機1臺│├──┼────────────────┤│70│隨身碟1個│├──┼────────────────┤│71│大門遙控器1個│├──┼────────────────┤│72│公用三星手機1支(IMEI碼:00000000│││0000000)│├──┼────────────────┤│73│中國信託銀行存摺1本│├──┼────────────────┤│74│點數儲值管理系統DVD光碟1片│├──┼────────────────┤│75│平板電腦1臺│├──┼────────────────┤│76│太陽撲克遊戲館發票章1顆│├──┼────────────────┤│77│負責人吳文進私章1顆│├──┼────────────────┤│78│Iphone手機1支(IMEI碼:0000000000│││70240、門號:0000000000)│├──┼────────────────┤│79│新臺幣16,500元│├──┼────────────────┤│80│手機1支(IMEI碼:①00000000000000│││3、②000000000000000,門號093251│││7651)│├──┼────────────────┤│81│OPPO手機1支(IMEI碼:①0000000000│││35813、②000000000000000,門號09│││00000000)│├──┼────────────────┤│82│現金3萬3,000元│├──┼────────────────┤│83│Iphone8Plus手機1支(IMEI碼:356│││000000000000、門號0000000000)│├──┼────────────────┤│84│新臺幣20,750元│├──┼────────────────┤│85│記帳本2本│├──┼────────────────┤│86│華碩手機1支(門號:0000000000)│├──┼────────────────┤│87│OPPO手機1支(門號:000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