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交附民字第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交附民字第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林碧蘭 被告 李政隆 上列被告李政隆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17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劉元斐
法官方鴻愷法官李俊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文達中華民國100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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