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756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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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司執字第1756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175626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2段205、207
、209號1樓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住同上代理人 林翔瑜 住○○市○○區○○路000號4樓債務人 林曉宣林庭羽
住○○市○○區○○路00巷0號5樓之1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林曉宣即林庭羽對於第三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契約債權,惟第三人之營業所所在地係在臺北市信義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1月7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鄭汶芳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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