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495號
原告 何雅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健福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7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05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6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郭思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6日
書記官程美儒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495號
原告 何雅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健福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7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05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6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郭思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6日
書記官程美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