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養聲字第253號
聲請人
即收養人 陳茗宸
代理人 陳順得 律師
朱立人 律師
聲請人
即被收養人 歐子弘
關係人 歐俊毅
關係人 黃心怡
關係人 周子瑄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認可收養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認可甲○○(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號)自民國一一三年八月五日起收養乙○○(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號)為養子。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許涴琪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本件認可收養之裁定,於其對收養人、被收養人、被收養人生父、被收養人生母、被收養人配偶均確定時發生效力(家事事件法第81條、第11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