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3年度司養聲字第25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養聲字第253號

聲請人

即收養人 陳茗宸

代理人 陳順得 律師

朱立人 律師

聲請人

即被收養人 歐子弘

關係人 歐俊毅

關係人 黃心怡

關係人 周子瑄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認可收養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認可甲○○(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號)自民國一一三年八月五日起收養乙○○(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號)為養子。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許涴琪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本件認可收養之裁定,於其對收養人、被收養人、被收養人生父、被收養人生母、被收養人配偶均確定時發生效力(家事事件法第81條、第1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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