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339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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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33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13390號債權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張燕琴 即靖通電訊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更正支付命令聲請狀之附表所載發票日(支票號碼:0000000)。
二、表明正確利息起算日(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或退票日起算;請求之標的欄與附表所載不符)。
中華民國98年5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政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8年5月4日
書記官蘇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