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3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3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333號原告 蔡炉 訴訟代理人 黃啟逢 律師複代理人 劉建汎 被告 蔡吳金枝
蔡坤遠 蔡巧琳蔡怡君 蔡佩倚蔡巧喬 前列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鎮瑋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陸佰伍拾玖萬柒仟貳佰貳拾壹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2,600元/㎡×土地面積【4601.8㎡+597.55㎡+2487.14㎡+2463.08㎡】×權利範圍1/4=6,597,22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陸萬 陸仟叁佰肆拾元,扣除已繳裁判費參仟元外,尚應補繳陸萬叁仟叁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23日
書記官郭如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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