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上字第14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上字第1465號上訴人 李家綾 訴訟代理人 劉錦隆 律師被上訴人垂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垂土 被上訴人 邱富麗 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鎮隆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年12月21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第14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9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許紋華
法官賴錦華法官王怡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0日
書記官陶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