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繼字第1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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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繼字第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繼字第182號聲請人丁○○
丙○○戊○○己○○○甲○○○上列當事人間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民法第1174條所定拋棄繼承事件,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明人主張被繼承人乙○○於民國98年12月22日過世,聲明人為其兄弟姐妹,自願拋棄繼承權,聲明准予備查等語。經查,本件乃民法第1174條所定之拋棄繼承事件,被繼承人乙○○之最後住所在台北市○○路○段○○○號11樓之2,此有其戶籍謄本在卷可稽,依上開規定,本院並無管轄權。
三、爰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依職權將本件移送管轄之台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99年4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曉芳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4月26日
書記官邱仕瀧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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