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43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
巷39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甲○○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3,12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1年4月22日起至民國131年4月22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甲○○於民國①②91年5月6日向聲請人借用①2,200,000元②400,000元,借款期限至民國①②111年5月6日止,按月攤還本息。詎相對人自民國①②95年10月6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①1,803,791元②337,503元,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借據影本2件、交易明細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周紹武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6年3月14日
書記官何武聰┌─────────────────────────────────┐│附表:96年度拍字第43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臺南縣│永 康市 ○○○段│1050│建│113.94│全部│├──┴───┴────┴────┴────┴─┴────┴────┤│重測前:網寮段489-66地號。│└─────────────────────────────────┘┌──────────────────────────────────────────┐│附表(建物)︰96年度拍字第43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一│二│合│面│主要│陽│電│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梯│積│││││││材料及│││││建築││樓│││││號│││││││單│││梯│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計│位│材料│台│間│位││├──┼─┼──────┼────┼────┼─┼─┼─┼─┼──┼─┼─┼─┼───┤│001│77│臺南縣永康市│臺南縣永│2層樓房│47│47│94│平│加強│5.│16│平│全部│││5│復華里復華一│康市 永華 │加強磚造│.3│.3│.6│方│磚造│61│.3│方│││││街28巷39號│段1050地││1│1│2│公│││5│公││││││號│││││尺││││尺││├──┴─┴──────┴────┴────┴─┴─┴─┴─┴──┴─┴─┴─┴───┤│重測前:網寮段8830建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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