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促字第96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促字第9602號債權人華岡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家成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貿霆休閒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提出請款單及發票(與請求金額相符之釋明文件影本),或已催告債務人給付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
三、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0年8月13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0年8月13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