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724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7241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務人 鄭博文
一、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新臺幣20,289元,及其中19.288元自民國94年9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動用之月平均餘額的百分之一‧六五計收帳戶管理費,暨自民國94年10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另按應計收之帳戶管理費10%加收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者,另按應計收之帳戶管理費20%加收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2月20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