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度附民字第570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570號

原告 許祐慈

被告 鄭福龍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上易字第534號家暴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1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吳錦佳

法官蕭于哲

法官吳勇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杏月

中華民國114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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