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570號
原告 許祐慈
被告 鄭福龍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上易字第534號家暴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1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吳錦佳
法官蕭于哲
法官吳勇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杏月
中華民國114年2月13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570號
原告 許祐慈
被告 鄭福龍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上易字第534號家暴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1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吳錦佳
法官蕭于哲
法官吳勇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杏月
中華民國114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