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衛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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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衛字第1號

聲請人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緊急安置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用,而本件依法應徵收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茲限聲請人於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梁晉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31日

書記官許喻涵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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