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2028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2028號

原告 沈炳憲

被告 林文軒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上訴字第5275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業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12年度金訴字第536號判決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以113年度上訴字第5275號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因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張江澤

                  法 官 章曉文

                  法 官 郭惠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徐鶯尹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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