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50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50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5024號被告 吳皓寬 聲請人即選任辯護人 楊雯齡 律師上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9年度訴字第3561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查本件被告吳皓寬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第1項第1、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執行羈押。
二、茲聲請旨略稱:被告對於檢察官起訴犯罪事實均已認罪,且被告在臺有固定居所,雖有配偶居住大陸,然被告自警、偵訊時起均坦承自白,願意接受法律制裁,自無逃亡以躲避司法審判、執行之虞,爰請求准予交保停止羈押等語。
三、本院認被告雖坦承犯行,然其出入境頻繁,配偶為大陸人士,所犯亦是從大陸運輸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入境之重罪,其原羈押原因尚未消滅,所請具保停止羈押,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劉邦繡
法官劉惠娟法官洪挺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劉雅玲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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