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502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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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50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502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士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3531號、99年度執字第140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士業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竊盜共陸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陳士業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竊盜共六罪,分別經本院以99年度簡字第505號、99年度易字第3225號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廖慧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宏清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