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654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654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654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沖本一德 相對人即債務人億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黃永松 人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宏信 相對人即債務人 張騰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貳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票款之聲請,發票日尚未屆至,無從提示,不得請求,應予以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