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7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7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705號原告芳鑫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家甄 原告與被告捷立藥品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461,
70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4,85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5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5日
書記官倪金漢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