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50號上訴人 吳珊緹 上訴人與 張瓊云林哲全 因103年度重訴字第50號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10,272,6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3,69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5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謝雨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5日
書記官林雅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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