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重附民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因業務侵占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勵鑫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上列被告97年度易字第462號業務侵占案,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6月27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廖紋妤
法官楊台清法官邱蓮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宜玲中華民國97年6月27日